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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
0002S-2012
调和米
0002
2012
调和
Q/DXL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L 0002S-2012
调 和 米
2012-01-08 发布 2012-02-08 实施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XL 0002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晓华。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XL 0002S-2012
调 和 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米、豆类混合搭配的调和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4 大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56 黍米
GB/T 18810 糙米
NY/T 832 黑米
LS/T 3215 高粱米
DB21/T 588 玉米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1
Q/DXL 0002S-201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调和米:将大米、小米、大黄米、小麦米、荞麦米、糙米、高粱米、薏米、糯米、玉米碴、花生米、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等各种粮食中选出五种或八种,按照不同比例配比,通过物理混合形成的具有特殊口感的调和米类。根据不同的混合比例和成分,调和米分为五谷米系列和八宝米。
4 产品分类
4.1 五谷米
大米、小米、玉米碴、高粱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高粱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小麦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小米、荞麦米;
大米、糙米、小米、小麦米、大黄米;
大米、小米、薏米、黑米、糯米。
4.2 八宝米
大米、小米、大黄米、糙米、高粱米、花生米、绿豆、红小豆。
4.3 膳食豆浆豆
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 规定。
5.1.2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 规定。
5.1.3 大黄米:应符合GB/T 13356 规定。
5.1.4 小麦:应符合GB 1351 规定。
5.1.5 荞麦米:应符合GB/T 10458 规定。
5.1.6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 规定。
5.1.7 高粱米:应符合LS/T 3215 规定。
5.1.8 玉米碴:应符合DB21/T 588 规定。
5.1.9 花生米:应符合GB/T 1532 规定。
5.1.10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 规定。
5.1.11 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 规定。
5.1.12 糯米:应符合GB 1354 规定。
5.1.13 黑米:应符合 NY/T 832规定。
5.1.14 大豆、黑豆:应符合GB 1352 规定。
5.2 感官要求
同一批调和米应具有固有的色泽和气味,混合均匀、洁净、无生芽、无霉变及其他异味。
5.3 理化指标
2
Q/DXL 0002S-2012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纯粮率/%
≥
98.00
杂质/%
≤
0.2
不完善粒/%
≤
3.0
水分/%
≤
13.0
5.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15 规定。
5.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5492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杂质、不完善粒、纯粮率
按GB/T 5494 规定执行。
6.2.2 水分
按GB/T 5497 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按GB 2715 规定执行。
6.4 农药残留检验
按GB 2763 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产品均按批为单位,同一加工、包装后出厂的同一混合米类为同一批次产品,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抽样按照GB/T 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允许短缺量。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3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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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3 判定规则
7.3.3.1 凡霉变、污染、有异味的产品,均判不合格产品。
7.3.3.2 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混合米类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包装牢固、整洁、防潮、无泄漏,保持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运输、仓储。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材料标准。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避免受潮、日晒和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该在通风、干燥、避光条件下常温贮存。
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室或同库贮存。
保持仓库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鼠、防霉工作。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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