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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 0002S-2012 调和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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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 0002S-2012 调和米 0002 2012 调和
Q/DXL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L 0002S-2012         调 和 米                   2012-01-08 发布 2012-02-08 实施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XL 0002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晓华。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XL 0002S-2012 调 和 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米、豆类混合搭配的调和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4 大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56 黍米 GB/T 18810 糙米 NY/T 832 黑米 LS/T 3215 高粱米 DB21/T 588 玉米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1 Q/DXL 0002S-201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调和米:将大米、小米、大黄米、小麦米、荞麦米、糙米、高粱米、薏米、糯米、玉米碴、花生米、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等各种粮食中选出五种或八种,按照不同比例配比,通过物理混合形成的具有特殊口感的调和米类。根据不同的混合比例和成分,调和米分为五谷米系列和八宝米。 4 产品分类 4.1 五谷米 大米、小米、玉米碴、高粱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高粱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小麦米、大黄米; 大米、糙米、玉米碴、小米、荞麦米; 大米、糙米、小米、小麦米、大黄米; 大米、小米、薏米、黑米、糯米。 4.2 八宝米 大米、小米、大黄米、糙米、高粱米、花生米、绿豆、红小豆。 4.3 膳食豆浆豆 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 规定。 5.1.2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 规定。 5.1.3 大黄米:应符合GB/T 13356 规定。 5.1.4 小麦:应符合GB 1351 规定。 5.1.5 荞麦米:应符合GB/T 10458 规定。 5.1.6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 规定。 5.1.7 高粱米:应符合LS/T 3215 规定。 5.1.8 玉米碴:应符合DB21/T 588 规定。 5.1.9 花生米:应符合GB/T 1532 规定。 5.1.10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 规定。 5.1.11 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 规定。 5.1.12 糯米:应符合GB 1354 规定。 5.1.13 黑米:应符合 NY/T 832规定。 5.1.14 大豆、黑豆:应符合GB 1352 规定。 5.2 感官要求 同一批调和米应具有固有的色泽和气味,混合均匀、洁净、无生芽、无霉变及其他异味。 5.3 理化指标 2 Q/DXL 0002S-2012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纯粮率/% ≥ 98.00 杂质/% ≤ 0.2 不完善粒/% ≤ 3.0 水分/% ≤ 13.0 5.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15 规定。 5.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5492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杂质、不完善粒、纯粮率 按GB/T 5494 规定执行。 6.2.2 水分 按GB/T 5497 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按GB 2715 规定执行。 6.4 农药残留检验 按GB 2763 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产品均按批为单位,同一加工、包装后出厂的同一混合米类为同一批次产品,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抽样按照GB/T 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允许短缺量。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3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Q/DXL 0002S-2012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3 判定规则 7.3.3.1 凡霉变、污染、有异味的产品,均判不合格产品。 7.3.3.2 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混合米类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包装牢固、整洁、防潮、无泄漏,保持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运输、仓储。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材料标准。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避免受潮、日晒和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该在通风、干燥、避光条件下常温贮存。 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室或同库贮存。 保持仓库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鼠、防霉工作。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Q/DXL 000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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