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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D
0003S-2012
冻干海参
0003
2012
海参
Q/DXD
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D 0003S-2012
冻干海参
2012-01-01发布 2012-03-08实施
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XD 0003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其东。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XD 0003S-2012
冻 干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海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海参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内脏、冷冻干燥的冻干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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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干燥:又称升华干燥、真空冷冻干燥,即首先将海参冻结到-18℃~-30℃使其内部水分固定在最初位置上并形成均匀的冰结晶,然后在设定的真空和加热条件下使冰直接升华为水蒸汽除去物料内部水分从而获得优质干海参的方法。
Q/DXD 0003S-2012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4.2.1 色泽:色泽呈该品种特有的色泽,无不良颜色。孔隙密实,海绵状结构。
4.2.2 组织形态:体态整齐、无碎块、无破碎和无霉变。与冻结前相比其体积、形态基本不变。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60
盐分(以氯化钠计)/%
≤
11
水分/%
≤
1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1.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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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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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放入干净的瓷盘或干净的玻璃盘中感官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
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检验。
5.2.3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方法检验。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5.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检验。
5.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5.3 微生物指标
在无菌的环境下称取10克样品置于生理盐水的无菌杯中,室温浸泡40分钟,取出作为检验样品。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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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Q/DXD 0003S-2012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箱、盒(袋)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应注明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内容包括食用时加工方法、保存条件等。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整洁、卫生、无异味、无毒、无污染,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物质,如运输时间较长(>5小时)高温情况下可考虑冷藏运输。应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冲击。
7.4 贮存
产品储存于清洁、干燥、无毒、无害、无污染、防雨防潮的条件下常温贮存。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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