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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D 0003S-2013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海参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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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D 0003S-2013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海参粉 0003 2013 大连 海洋生物 有限公司 海参
Q/DXD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D 0003S-2013     海 参 粉                 2013-08-23发布 2013-09-23实施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发 布 Q/DXD 0003S-2013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规则依据GB/T1.1-2009制定。 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05《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姜艳荣 3 海 参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脱水干燥、粉碎、包装工艺制成的海参粉。本产品不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7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及组织状态 褐色或浅褐色均匀粉末 滋、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5 蛋白质/(g/100 g) ≥ 4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铬(以Cr计)/(mg/kg) ≤ 2.0 多氯联苯/(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Q/DXD 0003S-2013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g) ≤ 3 霉菌(cfu/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通过目测、口尝、鼻嗅方法检查。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 4.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4.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方法测定 4.2.7 多氯联苯 按GB/T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方法测定。 4.3.3 霉菌 按GB 4789.15方法测定。 4.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T4789.7、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作为检验样品。 5.2 入库检查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本公司质量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3 检验分类 产品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 净含量。菌落总 数、大肠菌群 。 5.5 型式检验 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6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有任一不合格项,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执行。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GB/T28117的规定。大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小袋采用塑料袋,每袋0.8 g,外包装采用板纸盒包装,每盒10袋,净含量8 g,其他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 6.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6.4 贮存 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在清洁、通风、干燥或阴凉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存放,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Q/DXD 000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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