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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N
0002
S-2013
大连木户泉酿造有限公司
梅酒
2013
大连
木户泉
酿造
有限公司
Q/DLJ .002-2005
Q/DMN 0002S-2013
Q/DMN
大连木户泉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
2013-10-22实施
2013-09-23发布
梅 酒
大连木户泉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代替 Q/DMN 0002S-2010
1
Q/DMN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DMN 0002S-2010《梅酒》。
本标准与Q/DMN 0002S-2010《梅酒》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大连木户泉酿造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冷英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发布情况:
----Q/DMN 002-1996
----Q/DMN 002-2000
----Q/DMN 002-2003
----Q/DMN 002-2004
----Q/DMN 002-2007
----Q/DMN 0002S-2010
梅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酿造的清酒为基酒,加入白砂糖、食用酒精浸泡青梅后的过滤液,添加柠檬酸,经调配而成的梅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GB 10343 GB 10343-2002 食用酒精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清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3.1.3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
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 青梅:应清洁、无腐烂、无霉变,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颜 色
琥珀色清亮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
口 味
酸甜爽口,醇厚香长
香 气
具有清酒的醇香,青梅的果香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按照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
11~14
总酸(mL/100mL)
8~1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12~25
铅(以PH计)(mg/kg)≤
0.2
3.4 微生物指标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及金黄色葡萄菌)
不得检出
3.5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9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样品注入洁净,干燥的品酒杯中,在明亮处观察,进行感官检查。
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
按GB/T 13662中6.4规定方法测定。
4.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1规定方法测定。
4.2.3 总酸
按GB/T 4928 的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4、GB/T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入库检查
原辅料入库前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按相关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按批号抽样。定型包装产品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少于500g)。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部门进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酒精度、总酸。
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5.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当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签标志应符合GB 10344、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酒精度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应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产品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外包装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6.3 运输
6.3.1 常温运输。
6.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长途运输,车船必须遮盖。
6.3.3 搬运不得在雨天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
6.3.4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
6.4 贮存
产品贮存温度为15℃以下,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本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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