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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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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0001 2012 海藻 调味
Q/DSG 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2012-02-18 发布 2012-03-20 实施 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 发布 Q/DSG 0001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振军。 本标准属于首次发布。 Ⅰ 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类调味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及其他藻类植物等为主要原料,经切段、脱盐清洗、控水、调味、搅拌、蒸煮杀菌、冷却后而制成的即食海藻类调味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187 酿造食醋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211 盐渍裙带菜 SC/T 3212 盐渍海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3 要求 Q/DSG 0001S-201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盐渍裙带菜:应符合SC/T 3211的规定。 3.1.2 盐渍海带丝:应符合SC/T 3212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5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6 酿造食醋: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 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8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国家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海藻类固有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霉味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80-90 固形物含量/% ≥ 70 无机砷(以As计)/(mg/ kg) ≤ 1.5 铅(以Pb计)/(mg/kg) ≤ 1.0 甲基汞/(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2 Q/DSG 0001S-2012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SC/T 3009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照下,放在白瓷盘上观察色泽、形态、杂质、闻其味,品其滋味。 理化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个最小包装。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标准规定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3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Q/DSG 0001S-2012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和GB 9683食品卫生要求,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毒、无污染,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防止外来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0℃条件下保存,保质期6个月。 4 Q/DSG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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