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0001
2012
海藻
调味
Q/DSG
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2012-02-18 发布 2012-03-20 实施
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 发布
Q/DSG 0001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市金州区圣冈水产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振军。
本标准属于首次发布。
Ⅰ
Q/DSG 0001S-2012
海藻类调味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类调味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及其他藻类植物等为主要原料,经切段、脱盐清洗、控水、调味、搅拌、蒸煮杀菌、冷却后而制成的即食海藻类调味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187 酿造食醋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211 盐渍裙带菜
SC/T 3212 盐渍海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3 要求
Q/DSG 0001S-201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盐渍裙带菜:应符合SC/T 3211的规定。
3.1.2 盐渍海带丝:应符合SC/T 3212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5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6 酿造食醋: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
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8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国家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海藻类固有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霉味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80-90
固形物含量/%
≥
70
无机砷(以As计)/(mg/ kg)
≤
1.5
铅(以Pb计)/(mg/kg)
≤
1.0
甲基汞/(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2
Q/DSG 0001S-2012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SC/T 3009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照下,放在白瓷盘上观察色泽、形态、杂质、闻其味,品其滋味。
理化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个最小包装。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标准规定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3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Q/DSG 0001S-2012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和GB 9683食品卫生要求,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毒、无污染,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防止外来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0℃条件下保存,保质期6个月。
4
Q/DSG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