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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QR
0001S-2013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海胆罐头
0001
2013
大连
海洋
食品有限公司
海胆
罐头
Q/DQR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QR 0001S—2013
代替Q/DQR 0001S-2010
海胆罐头
2013 - 07 - 20发布
2013 - 08 - 18实施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DQR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工业大学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燕航、许毅、董秀萍。
本标准属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代替Q/DQR 0001S-2010《海胆罐头》。
本标准与Q/DQR 0001S-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更新相关引用标准,并按要求增加部分引用标准;
——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感官要求中取消产品分级;
——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取消产品分类;
—— 增加“铬”的指标要求;
—— 根据GB 2762规定,多氯联苯指标由“2.0”改为“0.5”;
—— 标志中增加执行标准GB 28050。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Q/DQR 0001S-2010《海胆罐头》。
I
Q/DQR 0001S—2013
海胆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胆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盐水处理良好的海胆黄为主料,经加工处理后,装罐,加入调味汁,密封杀菌等制成的海胆罐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QB/T 3600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
3 要求
3.1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胆黄
采用鲜海胆或盐水处理海胆黄,有弹性,肉质紧密,不得使用变质海胆黄。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及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海胆黄色泽呈淡黄色至橘黄色,汤汁清晰无混浊
组织形态
内质组织正常,软硬较为适度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 ≥
50
盐分(以氯化钠计)/% ≤
3.0
锡(以Sn计)/(mg/Kg)镀锡罐头 ≤
250
铅(以Pb计)/(mg/kg) ≤
1.0
无机砷 (以As计)/(mg/kg) ≤
0.1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镉(以Cd计)/(mg/kg) ≤
0.1
铬(以Cr计)/(mg/kg) ≤
2.0
锌(以Zn计)/( mg/kg ) ≤
50
多氯联苯/(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污染物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
3.8 加工要求
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GB 8950要求。
3.9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含量、净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
4.2.2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进行。
4.2.3 锡
按GB 5009.16 规定进行。
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
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4.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
4.2.7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进行。
4.2.8 铬
按GB/T 5009.123 规定进行。
4.2.9 锌
按GB/T 5009.14 规定进行。
4.2.10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6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应符合QB/T 1006的规定。其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氯化钠、微生物指标作为出厂检验必检项目。
产品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记作缺陷,缺陷分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分类
缺陷
严重缺陷
有明显意味;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有害杂质,如: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度大于3mm以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长度不大于3mm以脱落的锡珠等;感官性能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固形物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箱表面按GB/T 191规定执行。
6.2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3600的有关规定。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马口铁罐头保质期为24个月。玻璃瓶、复合膜软包装罐头保质期为12个月。低温-18℃软包装罐头保质期为24个月。
Q/DQR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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