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LX
0050S-2013
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
海鲜酱
0050
2013
大连
理想
食品有限公司
海鲜
Q/DLX
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LX 0050S-2013
代替Q/DLX 0050S-2010
海 鲜 酱
2013-08-15发布 2013-09-14实施
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LX 0050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主要是依据GB10133《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由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楠 、陈丽娟。
本标准属于延续备案,其代替Q/DLX 0050S-2010。
Q/DLX 0050S—2013
海 鲜 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鲜酱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速冻或干制良好的海鱼或贝类、虾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海鲜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1535 大豆油
GB2718 酱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0 罐头厂卫生标准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946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
GB18186 酿造酱油
GB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Q/DLX 0050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指标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蘑菇鲜鱿辣酱
3.1.2 XO香辣酱
3.1.3鱼虾豆豉辣酱
3.1.4鱼虾爆椒辣酱
3.1.5鱼丁海带辣酱
3.1.6银鱼煸虾辣酱
4 要求
4.1 原辅料的要求
4.1.1 鱼:采用干制或冷冻良好的海鱼,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虾、贝类:采用新鲜或干制品,干制品应符合GB10144的规定。
4.1.3 海藻:采用新鲜或干制品,干制品应符合GB19643的规定。
4.1.4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要求。
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6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要求。
4.1.7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4.1.8 辣椒:应成熟适度,鲜或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1.9 豆豉:品质良好,无霉变、无杂质。
4.1.10 花生:品质良好,无霉变、无杂质。
4.1.11 芝麻:品质良好,无霉变、无杂质。
4.1.12酱油:品质良好,无霉变、无杂质。
4.1.13黄酒:品质良好,无霉变、无杂质。
4.1.14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
4.1.15 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此品种应有的色泽,有光泽,油较清晰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体态,粘稠适度,有肉眼可见的颗粒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Q/DLX 0050S—2013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g/100g)
≥
0.0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0
氯化钠/%
≤
10
铅(以Pb计)/(mg/kg) 鱼制调味品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鱼制调味品
≤
0.1
其他调味品
≤
0.5
铝(以Al计)/(mg/kg)
≤
100
镉(以Cd计)/(mg/kg) 鱼制调味品
≤
0.1
多氯联苯a/(mg/kg)
PCB 138/(mg/kg)
PCB 153/(mg/kg)
≤
≤
≤
2.0
0.5
0.5
a仅限于海水产调味品,并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合计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0
大肠菌群/ (MPN/100)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搅拌均匀的50g样品倒入洁净的瓷盘中,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杂质。
Q/DLX 0050S—2013
5.2 理化指标
5.2.1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多氯联苯
按GB/T5009.19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微生物检验
按GB/T478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或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
6.2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日期、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独立最小包装做为检验样品。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氯化钠、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Q/DLX 0050S—2013
6.3.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仍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标签
标签按GB7718 、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执行。
7.2包装
包装应牢固、严密。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
7.2.1主要包装材料规格要求
7.2.1.1纸箱:应符合GB6543规定的要求。
7.2.1.2封箱带:应采用双向拉伸聚丙烯带或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材料制成的胶粘带,宽度大于40mm。
7.2.2包装要求
7.2.2.1产品表面须清洁,封口完整,不漏气。
7.2.2.2瓶体外贴商标,商标纸须清洁,完整,牢固地贴在瓶体上。
7.2.2.3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
7.2.2.4产品箱内衬垫材料:瓶体四周用瓦楞纸隔垫。
7.3运输
产品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的库中,防止与有害物质混贮。产品应有垫离,离墙30cm,离地不低于10cm。产品常温贮存。
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未启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