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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2S-2012 牛筋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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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2S-2012 牛筋面 0002 2012 牛筋
Q/DHH·002—2003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27实施 2012-01-08发布 牛 筋 面 Q/DJW 0002S-2012 Q/DJW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JW 0002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树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0 Q/DJW 0002S-2012 牛 筋 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筋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食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和面、高温挤压成型、熟化、冷却、包装工艺生产的牛筋面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607 高筋小麦粉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粉:应符合1355 规定。 3.1.2 高筋小麦粉:应符合GB 8607 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组织状态 形态完整,有韧性、长短粗细均匀 滋、气味 麦香味,无酸味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DJW 0002S-2012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65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铝/(mg/kg) ≤ 100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散 装 定型包装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750 大肠菌群/(MPN/g) ≤ 15 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2 4.2.3 铅 Q/DJW 0002S-201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班次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200g。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群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食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食用说明书 食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概述、食用量、注意事项。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应牢固。 6.4 运输 3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挤压,防止水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有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措施。 Q/DJW 0002S-2012 6.5 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气味的物质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 常温下保质期为 1个月。 4 Q/DJW 000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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