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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2S-2012
牛筋面
0002
2012
牛筋
Q/DHH·002—2003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27实施
2012-01-08发布
牛 筋 面
Q/DJW 0002S-2012
Q/DJW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JW 0002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树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0
Q/DJW 0002S-2012
牛 筋 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筋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食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和面、高温挤压成型、熟化、冷却、包装工艺生产的牛筋面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607 高筋小麦粉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粉:应符合1355 规定。
3.1.2 高筋小麦粉:应符合GB 8607 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组织状态
形态完整,有韧性、长短粗细均匀
滋、气味
麦香味,无酸味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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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65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铝/(mg/kg)
≤
100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散 装
定型包装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750
大肠菌群/(MPN/g)
≤
15
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2
4.2.3 铅
Q/DJW 0002S-201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班次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200g。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群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食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食用说明书
食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概述、食用量、注意事项。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应牢固。
6.4 运输
3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挤压,防止水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有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措施。
Q/DJW 0002S-2012
6.5 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气味的物质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 常温下保质期为 1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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