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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N 0001S-2012 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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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N 0001S2012 配制酒 0001 2012 配制
Q/DJN 大连军门高粱酒酿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JN 0001S-2012 配 制 酒 2012-02-08发布 2012-02-28实施 大连军门高粱酒酿业有限公司 发布 Q/DJN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军门高粱酒酿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仕研、于洪俊。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JN 0001S-2012 配 制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酒、发酵酒为酒基,加入食用动植物、食用水产品、新鲜水果、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调配而成的,改变了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9266 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低度配制酒 选用谷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酒、发酵酒为酒基,以谷物精加工的产品、水、酒曲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产生的酒精度小于20% vol的原浆酒,加入食用动植物、食用水产品、新鲜水果、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调配而成的低度配制酒。 3.2 高度配制酒 1 Q/DJN 0001S-2012 选用谷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酒、发酵酒为酒基,以谷物精加工的产品、水、酒曲为主要原料, 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产生的酒精度在21% vol ~68% vol的原浆酒,加入食用动植物、食用 水产品、新鲜水果、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调配而成的高度配制酒。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直接浸泡、复蒸馏。 4.2 按香源物质分为五类:动物、植物、食用水产品、新鲜水果、动物或植物和新鲜水果混合。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5.1.2 小米:应符合GB 11766的规定。 5.1.3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5.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 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各种香和谐纯正 口 味 醇和、爽口、顺畅、协调、无异味 风 格 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低度配制酒 高度配制酒 酒精度(20℃)/(%vol) 5—20 21—68 总酸(以乙酸计)/(g/L) < 8.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180 甲醇(g/100mL) ≤ 0.04 铅(以pb计)/(mg/L) ≤ 0.5 锰(以Mn计)/(mg/L) ≤ 2 2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允许公差±1%vol。 Q/DJN 0001S-2012 5.4 微生物指标 酒精度小于20% vol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验 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色泽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 6.1.2 口味 用口品尝。 6.1.3 香气 用鼻闻。 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总糖、总酸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甲醇、铅、锰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5规定进行。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日期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做为检验样品。 7.2 出厂检验 3 7.2.1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Q/DJN 0001S-2012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总糖、总酸、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 型式检验 7.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全部内容。 7.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10344、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成品酒,酒精度小于20% vol的成品酒保质期为12个月;酒精度大于20% vol的成品酒保质期为48个月。 4 Q Q/DJN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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