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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1S-2012
凉皮
0001
2012
Q/DHH·002—2003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27实施
2012-01-08发布
凉 皮
Q/DJW 0001S-2012
Q/DJW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JW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树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0
Q/DJW 0001S-2012
凉 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筋面粉为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经调制、洗面、高温蒸制成型后而成的凉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5 小麦粉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 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
3.1.4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QB 2394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有光泽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厚薄均匀,略有筋道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面香味,无异味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杂质
Q/DJW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8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食用盐/%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铝残留量/(mg/kg)
≤
10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2
4.2.3 总砷、铅
Q/DJW 0001S-2012
按GB/T 5009.5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铝
按GB/T 5009.18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食用盐
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5袋,并留做备样。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散装销售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挤压,防止水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有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措施。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洁净的容器内,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放。
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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