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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1S-2012 凉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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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W 0001S-2012 凉皮 0001 2012
Q/DHH·002—2003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27实施 2012-01-08发布 凉 皮 Q/DJW 0001S-2012 Q/DJW 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JW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集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树桐。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0 Q/DJW 0001S-2012 凉 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筋面粉为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经调制、洗面、高温蒸制成型后而成的凉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5 小麦粉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 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 3.1.4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QB 2394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有光泽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厚薄均匀,略有筋道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面香味,无异味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杂质 Q/DJW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8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食用盐/%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铝残留量/(mg/kg) ≤ 10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2 4.2.3 总砷、铅 Q/DJW 0001S-2012 按GB/T 5009.5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铝 按GB/T 5009.18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食用盐 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5袋,并留做备样。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散装销售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挤压,防止水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有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措施。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洁净的容器内,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放。 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3天。 3 Q/DJW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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