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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D 0001S-2013 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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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D 0001S-2013 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0001 2013 大连 水产 有限公司 即食 海参
Q/DGD 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D 0001S-2013         即 食 海 参                    2013-09-28发布 2013-10-28实施 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 发布 Q/DGD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固德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晓博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GD 0001S-2013 即 食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DGD 0001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原味即食海参 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煮制、盐渍、水发、包装、杀菌或速冻制成的原味即食海参。 3.2 调味即食海参。 以新鲜或冷冻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煮制,食用盐、味精、酱油调味、包装、杀菌制成的调味即食海参。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2733、GB2762及国家有关渔药限量的规定。 4.1.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 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 规定。 4.1.4 酱油:应符合GB2717规定。 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 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肉质组织正常,体态完整。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Q/DGD 0001S-201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原味即食海参 调味即食海参 固形物含量% ≥ 50 — 蛋白质/% ≥ 3.0 3.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a/(mg/kg) ≤ 0.5 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和PCB180总和计。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规范 应符合GB/T 23871的规定。 4.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2762规定。 4.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用目测法检验,气味、滋味与口感的检测用鼻嗅和口尝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固形物 Q/DGD 0001S-2013 按照GB/T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甲基汞 按GB/T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须经本企业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或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行。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由本企业质监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 蛋白质、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Q/DGD 0001S-2013 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箱包装,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等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7.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冷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原味即食海参:0-4℃冷藏条件下,保质期3个月,-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 调味即食海参:0-4℃冷藏条件下,保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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