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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H
0005S-2012
速冻海鲜
0005
2012
速冻
海鲜
Q/DHH
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HH 0005S-2012
速冻海鲜
2012-01-01 发布 2012-01-16实施
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HH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浩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喜凤、刘东。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HH 0005S-2012
速冻海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海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赤贝、鸟贝、虾蛄肉等为原料,经过清洗、整形、速冻等制成的速冻海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贝类:应新鲜、干净、无污染,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
3.2 感官要求
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Q/DHH 0005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形 状
大小均匀、整齐、松软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鲜香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
≤
5
蛋白质/%
≥
6
铝(以AI计)/(mg/kg)
≤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3
多氯联苯/( mg/kg)
≤
2.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SC/T 3009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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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盐分
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
4.2.2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进行。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进行。
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进行。
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
4.2.7 铝
按GB/T 5009.44 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进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进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 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执行。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盐分、水分、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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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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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
6.2 食用说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适宜人群;
c) 食用方法;
d) 注意事项。
6.3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6.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6.5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8℃以下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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