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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J
0011S-2012
铧子特酿
0011
2012
灯塔市铧子酒厂 发 布
2012-01-16实施
2012-01-06发布
铧子特酿
Q/DHJ 0011S-2012
代替Q/DHJ11-2009
Q/DHJ
灯塔市铧子酒厂企业标准
Q/DHJ 001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DHJ11-2009《铧子特酿》。
本标准与Q/DHJ11-2009《铧子特酿》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的结构。
本标准由灯塔市铧子酒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冬梅
本标准属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DHJ11-2009
Ⅰ
Q/DHJ 0011S-2012
铧子特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铧子特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高染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酱香型特点的铧子佳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2 高梁:应符合GB 823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Q/DHJ 0011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优 级
一 级
色 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明显悬浮物,无沉淀
香 气
酱香突出,优雅细腻,余香绵长
酱香,较突出、较细腻,有余香
口 味
酱味明显,醇厚绵甜,爽净,香味谐调,余味悠长
酱味较明显,甜绵柔和,余味较长
风 格
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的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的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优 级
一 级
酒精度/(% vol)
53
总酸(以乙酸计)/(g/L) ≥
0.6
0.4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8
1.5
固形物/(g/L) ≤
0.7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2
5 检验规则
Q/DHJ 0011S-2012
按GB/T 10346执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按GB 10344、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上应标有酒名、制造厂名及其地址、净含量及瓶数、生产日期,并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和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6.3 运输和贮存
按GB/T 10346执行。
3
Q/DHJ 001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