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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G 0002 S-2013 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 混合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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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G 0002 S-2013 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 混合粉 2013 连横 食品有限公司 混合
Q/DLJ .002-2005 Q/DHG 0002S-2013 代替 Q/DHG 0002S-2010 Q/DHG 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3-10-02实施 2013-09-02发布 混 合 粉 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HG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DHG 0002S-2010《混合粉》 本标准与Q/DHG 0002S-2010《混合粉》的主要差异: ——调整了标准数据。 本标准由大连横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芳玉,王晓瑜。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标准发布情况为: ——Q/DHG 0002S-2010 1 Q/DHG 0002S-2013 混 合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粉的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盐、味精,经混合而制成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有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BG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875 食用木薯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GB 2763、GB 1355的规定。 3.1.2 淀粉:应符合GB/T 8885、NY/T 875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形 状 粉末状 杂 质 无外来杂质、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硫残留量 (以SO2计)/(g/kg) ≤ 0.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2 总汞(hg计) / (mg/kg) ≤ 0.0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规定。 3.7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 3.8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10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方法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总砷 按GB/T 5009.11 的方法测定。 4.2.2 铅 按GB 5009.12 的方法测定。 4.2.3 总汞 按GB 5009.17 的方法测定。 4.2.4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 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按 GB4789.4 、GB 4789.5、 GB 4789.10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 的规则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与抽样 5.2.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5.2.2 抽样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9件(总数不少于3kg),其中3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3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3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净含量、致病菌。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内容按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包装材料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应牢固、严密、无泄漏。 6.3 运输 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保持洁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危害食品安全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避免阳光直射,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危害食品安全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3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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