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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X
0003S-2013
固体调味料
0003
2013
固体
调味料
××/T ××××—××××
抚顺市独凤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8-16实施
2013-07-16 发布
固体调味料
Q/DFX 0003S—2013
代替Q/DFX0003S—2010
Q/DFX
抚顺市独凤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FX 0003S-2013
前 言
——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 本标准代替Q/DFX0002S—2010《复配类鲜香料》。
—— 本标准与Q/DFX0002S—2010《复配类鲜香料》主要差异如下:
—— 修改了标准名称。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修订了检验方法、型式检验、标签、包装、贮存等内容。
微生物指标参照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行业标准NY5323—2006《无公害食品
香辛料》、NY901—2011《绿色食品香辛料及其制品》NY5323—2006和NY901—2011制定。
本标准由抚顺市独凤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连富、黄茂源、赵君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DFX0003S—2010
Ⅰ
Q/DFX 0003S-2013
固体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固体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界定的固体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T 5009.40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86 酱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1
Q/DFX 0003S-2013
固体调味料是体态为块状、颗粒、粉末一类调味料,原料利用粉碎设备经粉碎处理后混合加工而成的。
4 分类与命名
4.1 根据原料的不同,固体调味料分为香辛料调味粉和复合调味料。
4.2 香辛料调味粉:以肉桂、月桂、肉豆蔻、砂仁、白胡椒、八角、花椒、丁香、小茴香、姜、草果、甘草为原料,将原料经过粉碎处理后再进行混合均匀包装而成。
4.3 复合调味料:以辣椒、食用盐、谷氨酸钠、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5,-呈味核苷酸二钠将所有原料一起混合后包装而成。
5 要求
5.1 主要原料和辅料
5.1.1 香辛料:应符合GB 15691的规定。
5.1.2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
5.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5.1.4 辣椒:应符合GB/T23183的规定。
5.1.5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产 品
名 称
要 求
色 泽
气 味
滋 味
体 态
香辛料调味料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
无不良滋味。
细微粉状或颗粒状,无异物
复合调味料
粉末状,无异物。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香辛料调味粉
复合调味料
总氮(以N计)/(g/100g) ≥
-
1.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
0.2
谷氨酸钠/(g/100g) ≥
-
5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
35
总灰分/(g/100g) ≤
15
-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
4.0
-
2
水分/(g/100g) ≤
15
20
Q/DFX 0003S-2013
表2(续)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香辛料调味粉
复合调味料
菌落总数/(cfu/g)
≤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150
霉菌/(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不得检出
5.5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7 生产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5.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中实验室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试剂除另有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6.1 感官检测
6.1.1 色泽:取固体调味料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进行目测。
6.1.2 香气:配制1%的固体调味料溶液,嗅其气味。
6.1.3 滋味:配制1%的固体调味料溶液,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6.1.4 形态:目测。
6.2 理化检验
6.2.1 总氮的测定
按GB 18186 的规定进行。
6.2.2 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 5009.40的方法测定。
6.2.3谷氨酸钠的测定
按GB/T 8967的方法测定。 3
3
Q/DFX 0003S-2013
6.2.4 氯化物的测定
按GB/T 12457的方法测定。
6.2.5 总灰分的测定
按GB/T 5009.4的方法测定。
6.2.6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按GB/T 5009.4的方法测定。
6.2.7 水分的测定
按GB 5009.3的方法测定。
6.2.8 总砷
按GB/T 5009.11的方法测定。
6.2.9 铅
按GB 5009.12的方法测定。
6.2.10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4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测定
6.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方法测定。
6.3.3 霉菌
按GB 4789.15的方法测定.
6.3.4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T4789.5、GB 4789.10的方法测定。
6.4 包装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kg),其中三件用于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7.1.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不少于2kg,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和留样。
7.1.3 入库查验
原料产品入库严格按相应的标准进行验收入库。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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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净含量,理化指标中的氯化物、总灰分、水分、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超过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采用聚乙烯和聚丙烯应符合GB9687和GB9688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产品应有垫离,离墙20cm,离地10cm。
8.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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