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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T
0001S-2012
大酱
0001
2012
Q/DHT
大连华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HT 0001S-2012
代替Q/DHT·01-2009
大 酱
2012-02-20发布 2012-03-15实施
大连华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HT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DHT·01-2009《大酱》。
本标准与Q/DHT·01-2009《大酱》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大连华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Ⅰ
——Q/DHT·01-2002、Q/DHT·01-2005、Q/DHT·01-2009。
Ⅰ
Q/DHT 0001S-2012
大 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大酱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5 小麦粉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B1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382 食用大豆粕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酱:以食用大豆粕(脱脂大豆)、小麦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酿制的半固态调味料。
4 要求
4.1 主要原辅料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2 食用大豆粕:应符合GB 13382的规定。
4.1.3 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的规定。
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
1
4.1.5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Q/DHT 0001S-2012
4.1.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气 味
有酱香和酯香,无不良气味
滋 味
味鲜醇厚,咸甜适口,无苦、涩、焦糊及其他异味
体 态
稀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
0.6
食盐(以NaCl计)
≥
12
水分/(g/100g)
≤
70
总酸( 以乳酸计)/%
≤
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2
4.6 净含量偏差
Q/DHT 0001S-2012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5009.40中3规定进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氨基酸态氮、食盐
按GB/T 5009.40规定进行。
5.2.2.水分
按GB 5009.3规定进行。
5.2.3 总酸
按GB/T 5009.40中4.3规定进行。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
5.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2规定进行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袋) ,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微生物检验,留样。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总酸、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3
Q/DHT 0001S-2012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
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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