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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H
0002S-2013
东港市昊骅食品厂
鱼类软罐头
0002
2013
东港市
食品厂
鱼类
罐头
Q/DHH
东港市昊骅食品厂企业标准
Q/DHH 0002S-2013
鱼类软罐头
2013-08-18发布 2013-10-18实施
东 港 市 昊 骅 食 品 厂 发布
Q/DHH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东港市昊骅食品厂提出、起草。
本标准依据GB2762确定鱼类软罐头污染物限量指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志凯。
本标准首次发布。
Ⅰ
Q/DHH 0002S-2013
鱼类软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类软罐头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冰鲜或冷冻鱼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炸制、调味、包装、密封、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鱼类软罐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9 鱼罐头卫生标准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DHH 0002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原辅料
3.1.1 鱼:采用冰鲜或冷冻的鱼,鲜度良好,组织紧密有弹性,并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 加工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指标要求
色 泽
表面黄褐色、红褐色或酱红色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水产品经炸制调味后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组织软硬适度,质地紧密,块形比较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咀嚼不牙碜
表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苯并(a)芘/(μg/kg)
≤
5
组胺/(mg/100g)
≤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1
铅(以pb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1
甲基汞a(以Hg计)/(mg/kg)
≤
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食盐(以NaCl计)/(g/100g)
≤
7
多氯联苯b/(mg/kg)
PCB138/(mg/kg)
PCB153/(mg/kg)
≤
≤
≤
2.0
0.5
0.5
2
注:a、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限量值时,不必测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b、多氯联苯以PCB138、PCB153总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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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
应符合 GB 8950和 GB14881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照GB/T 10786规定的方法和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要求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组胺
按GB/T 5009.4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 酸价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0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学检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查:
3
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或检验。
Q/DHH 0002S-2013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成品为一组批。
5.3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随机抽取6箱,每箱随机取样3袋,样品的检验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检验规则实施。
5.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5.5 型式检验
5.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后、批量投产前;
b)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时和质检部门因为有必要时;
d) 产、购双方发生质量争议,要求第三方进行仲裁检验时;
e)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5.6 判定规则
5.6.1 产品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6.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
6.2.2 产品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及容器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应设有防晒、防淋、防霉、防鼠、防尘设施。离地离墙存放,离地空隙不小于10cm,离墙空隙不小于30cm,离屋顶空隙不小于50cm。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Q/DHH 0002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