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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H 0002S-2013 东港市昊骅食品厂 鱼类软罐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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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H 0002S-2013 东港市昊骅食品厂 鱼类软罐头 0002 2013 东港市 食品厂 鱼类 罐头
Q/DHH 东港市昊骅食品厂企业标准 Q/DHH 0002S-2013 鱼类软罐头 2013-08-18发布 2013-10-18实施 东 港 市 昊 骅 食 品 厂 发布 Q/DHH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东港市昊骅食品厂提出、起草。 本标准依据GB2762确定鱼类软罐头污染物限量指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志凯。 本标准首次发布。 Ⅰ Q/DHH 0002S-2013                       鱼类软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类软罐头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冰鲜或冷冻鱼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炸制、调味、包装、密封、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鱼类软罐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9 鱼罐头卫生标准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DHH 0002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原辅料 3.1.1 鱼:采用冰鲜或冷冻的鱼,鲜度良好,组织紧密有弹性,并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 加工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指标要求 色 泽 表面黄褐色、红褐色或酱红色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水产品经炸制调味后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组织软硬适度,质地紧密,块形比较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咀嚼不牙碜 表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苯并(a)芘/(μg/kg) ≤ 5 组胺/(mg/100g) ≤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1 铅(以pb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1 甲基汞a(以Hg计)/(mg/kg) ≤ 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食盐(以NaCl计)/(g/100g) ≤ 7 多氯联苯b/(mg/kg) PCB138/(mg/kg) PCB153/(mg/kg) ≤ ≤ ≤ 2.0 0.5 0.5 2 注:a、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限量值时,不必测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b、多氯联苯以PCB138、PCB153总和计。 Q/DHH 0002S-201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 应符合 GB 8950和 GB14881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照GB/T 10786规定的方法和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要求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组胺 按GB/T 5009.4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 酸价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0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学检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查: 3 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或检验。 Q/DHH 0002S-2013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成品为一组批。 5.3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随机抽取6箱,每箱随机取样3袋,样品的检验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检验规则实施。 5.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5.5 型式检验 5.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后、批量投产前; b)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时和质检部门因为有必要时; d) 产、购双方发生质量争议,要求第三方进行仲裁检验时; e)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5.6 判定规则 5.6.1 产品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6.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 6.2.2 产品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及容器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应设有防晒、防淋、防霉、防鼠、防尘设施。离地离墙存放,离地空隙不小于10cm,离墙空隙不小于30cm,离屋顶空隙不小于50cm。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Q/DHH 0002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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