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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 0014S-2012 辣椒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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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 0014S-2012 辣椒酱 0014 2012
Q/DGH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H 0014S—2012 代替Q/DGH 014-2008 辣 椒 酱 2012-01-10发布 2012-02-28实施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 Q/DGH 0014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 Q/AEJ 014—2008《辣椒酱》。 本标准与Q/AEJ 014—2008《辣椒酱》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敏滋、崔玉松、翟英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AEJ 014—2001、Q/AEJ 014—2004、Q/AEJ 014—2005、Q/AEJ 014—2008。 Ⅰ Q/DGH 0014S-2012 辣 椒 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酱、鲜红辣椒为主要原料,香辛料为辅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制成的辣椒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8 酱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SB/T 24399 黄豆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3.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规定。 3.1.3 大酱:应符合 SB/T 24399的规定 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Q/DGH 0014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红或红棕色,有光泽 香 气 具有辣酱固有的浓郁复合香气 滋 味 鲜香,辣味柔和适口,无苦涩,无异味 体 态 浓浆态,无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75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 0.2 食盐(以NaCl计)/% ≤ 12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 2.0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2718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白磁盘中,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体态、有无杂质,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应符合3.2规定。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规定进行检验。 4.2.2 氨基酸态氮、总酸、黄曲霉毒素B1、、食盐 2 按GB/T 5009.40规定进行检验。 Q/DGH 0014S-2012 4.2.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检验。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检验。 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2规定进行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辣椒酱每一吨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6袋用作检验,4袋留样备用。 5.2 出厂检验 5.2.1 辣椒酱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检验人员签章的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总酸、水分、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净重、毛重、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及“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内包装为塑料膜袋,外包装为瓦楞纸板箱,其箱底和箱上各垫衬一瓦楞纸板,包装箱封扎牢固。箱内附有合格证。 6.3 运输 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遮盖、防压、防摔、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应倒置、撞击。 Q/DGH 0014S-2012 6.4 贮存 成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贮存在一起,并有防鼠设备。 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Q/DGH 0014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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