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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5S-2012
冻干海参
0005
2012
海参
Q/DFG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FG 0005S-2012
冻 干 海 参
2012-01-16发布 2012-02-27实施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FG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G 0005S-2012
冻 干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海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连海域产鲜活海参为原料,经清洗去内脏、熟制、冷冻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冻干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海参;外形完整、鲜活,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1
Q/DFG 0005S-201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褐色或灰绿色
组织形态
呈条状、片状或完整个体
滋、气味
海参固有的滋、气味
杂 质
无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55
水分/%
≤
15
食用盐(以NaCl计)/%
≤
3
无机砷 /(mg/kg)
≤
1.0
铅(以Pb计)/(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考核即食海刺参)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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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进行。
4.2.2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进行。
4.2.3 食用盐
按GB/T 12457 规定进行。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进行。
4.2.5 铅
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100g作为检验样品。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3
6 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Q/DFG 0005S-2012
6.1 标志、标签
包装标签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规定。
6.2 食用说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食用方法;
c) 贮存方法;
d) 注意事项。
6.3 包装
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6.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6.5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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