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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F 0001S-2012 果丰海鲜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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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F 0001S-2012 果丰海鲜酱 0001 2012 海鲜
Q/DHH·002—2003 大连果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28实施 2012-02-08发布 海鲜酱 Q/DGF 0001S-2012 代 Q/DGF 大连果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DGF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果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杰 、金芳。 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0 Q/DGF 0001S-2012 海鲜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鲜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的鱼类、虾类、贝类等为原料,经加工、蒸煮、调味、发酵、密封杀菌 制成的海鲜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新鲜或冷冻的虾、鱼、贝类等,应无发霉、变质现象,应符合GB 2733 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规定。 3.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 规定。 3.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1.4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 规定。 3.1.5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规定。 1 3.2 感官要求 Q/DGF 0001S-201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形 态 稠状,质地均匀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海鲜味 ,纯正,咸淡适中。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mg/100g) ≥ 80 食用盐(以氯化钠计)/(%) ≤ 25 水分(%) ≤ 7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0 大肠菌群(MPN/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2 Q/DGF 0001S-2012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约50g样品,放入平皿或玻璃板上,用玻璃棒搅拌铺平,在自然光线下观察酱的色泽,用玻璃棒蘸样品,鼻嗅口尝。 4.2 理化指标 4.2.1 食盐 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每班次生产同原料、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提交检验批中任意抽取10袋为检验样品,其中5袋检验,另5袋留样备查.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食用盐、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3 5.3.3 判定规则 Q/DGF 0001S-2012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志牢固、清晰。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坚固、无破裂的塑料袋、纸箱,箱外用封口胶带或打包带。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防日晒雨淋及碰撞,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的库房中,远离热源。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12个月。 4 Q/DGF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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