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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6S-2012
单冻即食海参
0006
2012
即食
海参
Q/DFG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FG 0006S-2012
单冻即食海参
2012-01-16 发布 2012-02-27实施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FG 0006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G 0006S-2012
单冻即食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冻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连海域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泡发后采用螺旋单冻工艺制成的单冻即食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海参:采用大连海域的海参,个体完整、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33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DFG 0006S-201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解冻后肉质组织正常,有弹性,形态完整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
≥
60
蛋白质/%
≥
3.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2.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规定。
3.7 药物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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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以人体感觉器官在自然光线下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
4.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规定进行。
4.2.3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规定进行。
4.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进行。
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进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进行。
4.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4789.10 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每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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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内容按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塑料盒包装。包装应牢固、严密。
6.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燥、卫生,防止与有害物质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冷库存放,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8℃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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