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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4S-2012 半干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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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4S-2012 半干海参 0004 2012 海参
Q/DFG 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FG 0004S—2012 半 干 海 参 2012-01-16发布 2012-02-27实施 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 发布 Q/DFG 0004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G 0004S—2012 半 干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采自无公害海域的鲜海参经去内脏、清洗、预煮、沥干、反复盐渍晾晒等工序制成的半干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刺参:采用品质良好的鲜海刺参,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33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DFG 0004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整,无腐烂,形态柔软、有弹性,刺完整挺直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60 食盐(以NaCl计)/% ≤ 30 蛋白质/% ≥ 10 砷(以As计)/(mg/kg) ≤ 1.0 铅(以Pb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2.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3 3.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自然光线下,用人体器官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盐分 按SC/T 3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2 4.2.6 铅 Q/DFG 0004S—201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进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 c) 原料变化或生产工艺、配方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运输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符合GB/T 191规定要求。 6.2 包装 本产品内包装应严密、牢固,包装材料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或有害物一起混放。 本产品应贮存在-18℃处。自生产之日起在以上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3 Q/DFG 0004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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