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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
0019S-2012
佐料酒
0019
2012
佐料
Q/DGH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H 0019S-2012
佐 料 酒
2012-01-10发布 2012-02-28实施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
Q/DGH 0019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雪、于银龙。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GH 0019S-2012
佐 料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佐料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香辛料为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兑制而成的佐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 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
3.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高级
普通
色 泽
棕褐色
浅棕褐色
香 气
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
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
滋 味
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浓厚滋味
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滋味
体 态
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
1
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
Q/DGH 0019S-2012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高 级
普 通
酒精度(20)℃/% vol
≥
10.0
5.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
≥
0.1
0.1
总酸(以乳酸计)/(g/L)
≤
5.0
5.0
食盐(以氯化钠计)/(g/L)
≥
10.0
8.0
3.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均为GB/T 6682规定的3级(或以上)分析实验室用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所用试剂在未特殊注明时,均为分析纯。
4.1 理化指标
4.1.1 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
按GB/T 136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卫生要求
按GB 275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缸包装的佐料酒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不少于6瓶,分别作感官检验、理化、卫生检验、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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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出厂检验
Q/DGH 0019S-2012
5.2.1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检验人员签章的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氧、食盐。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产品标准号、“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6.2.2 内包装为干净的玻璃瓶,瓶口用聚乙烯盖密封,装入以瓦楞纸箱内,瓶间用瓦楞纸板隔开,其箱底和箱上各垫衬一瓦楞纸板,包装箱需用聚乙烯打包带封扎牢固。箱内同时放入产品检验合格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压、防摔、装卸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得倒置、撞击。。
6.4 贮存
成品应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码垛不超过2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贮存在一起,并有防鼠设备。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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