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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 0019S-2012 佐料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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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 0019S-2012 佐料酒 0019 2012 佐料
Q/DGH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H 0019S-2012 佐 料 酒 2012-01-10发布 2012-02-28实施 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 Q/DGH 0019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雪、于银龙。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GH 0019S-2012 佐 料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佐料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香辛料为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兑制而成的佐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 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 3.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高级 普通 色 泽 棕褐色 浅棕褐色 香 气 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 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 滋 味 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浓厚滋味 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滋味 体 态 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 1 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 Q/DGH 0019S-2012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高 级 普 通 酒精度(20)℃/% vol ≥ 10.0 5.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 ≥ 0.1 0.1 总酸(以乳酸计)/(g/L) ≤ 5.0 5.0 食盐(以氯化钠计)/(g/L) ≥ 10.0 8.0 3.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均为GB/T 6682规定的3级(或以上)分析实验室用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所用试剂在未特殊注明时,均为分析纯。 4.1 理化指标 4.1.1 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 按GB/T 136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卫生要求 按GB 275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缸包装的佐料酒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不少于6瓶,分别作感官检验、理化、卫生检验、留样。 2 5.2 出厂检验 Q/DGH 0019S-2012 5.2.1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检验人员签章的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氧、食盐。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产品标准号、“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6.2.2 内包装为干净的玻璃瓶,瓶口用聚乙烯盖密封,装入以瓦楞纸箱内,瓶间用瓦楞纸板隔开,其箱底和箱上各垫衬一瓦楞纸板,包装箱需用聚乙烯打包带封扎牢固。箱内同时放入产品检验合格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压、防摔、装卸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得倒置、撞击。。 6.4 贮存 成品应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码垛不超过2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贮存在一起,并有防鼠设备。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2个月。 3 Q/DGH 0019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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