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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X
0001S-2012
速冻贝类肉
0001
2012
速冻
贝类
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08实施
2012-01-01发布
速冻贝类(肉)
Q/DFX 0001S—2012
Q/DFX
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DFX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立刚。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X 0001S-2012
速冻贝类(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贝类(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速冻贝类(肉)的生产、贮运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517 制冷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速冻
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冻结加工方告完成的冻结方法。[GB/T 18517-2001,定义8.9.9]
3.2 速冻贝类(肉)
以新鲜贝类为主要原料,经熟制(或生制)、包装并经速冻而成的食品。
3.3 生制冻结
1
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
Q/DFX 0001S-2012
3.4 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贝类肉: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滋、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甲基汞/(mg/kg)
≤
0.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1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制
熟制
菌落总数/(cfu/g)
≤
3000000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霉菌计数/(cfu/g)
≤
-
5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2
Q/DFX 0001S-2012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自然解冻后的试样。
5.1 感官要求
取出冻结状态下的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件,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首先检查形态、色泽、表面是否结霜,并观察其组织结构情况,然后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分别用品尝、嗅觉、目测检查其滋味、气味和破损情况。
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酸价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
3
6 检验规则
Q/DFX 0001S-2012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形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内包装为塑料袋,封口应严密。外包装为瓦楞纸板箱或其他包装容器,封扎应牢固,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应保持-15℃以下,运输途中允许温度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7.4.1 产品贮藏在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室内温度应均匀,并应作好记录。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7.4.2 产品应在低温条件下销售,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5℃。
7.5 召回
产品在市场中销售,超过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约定的货架期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共同将产品召回处理。
4
保质期:18个月(-18℃以下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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