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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X 0001S-2012 速冻贝类(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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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X 0001S-2012 速冻贝类肉 0001 2012 速冻 贝类
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08实施 2012-01-01发布 速冻贝类(肉) Q/DFX 0001S—2012 Q/DFX 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DFX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东港市馥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立刚。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X 0001S-2012 速冻贝类(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贝类(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速冻贝类(肉)的生产、贮运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517 制冷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速冻 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冻结加工方告完成的冻结方法。[GB/T 18517-2001,定义8.9.9] 3.2 速冻贝类(肉) 以新鲜贝类为主要原料,经熟制(或生制)、包装并经速冻而成的食品。 3.3 生制冻结 1 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 Q/DFX 0001S-2012 3.4 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贝类肉: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滋、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甲基汞/(mg/kg) ≤ 0.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1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制 熟制 菌落总数/(cfu/g) ≤ 3000000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霉菌计数/(cfu/g) ≤ - 5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2 Q/DFX 0001S-2012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自然解冻后的试样。 5.1 感官要求 取出冻结状态下的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件,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首先检查形态、色泽、表面是否结霜,并观察其组织结构情况,然后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分别用品尝、嗅觉、目测检查其滋味、气味和破损情况。 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酸价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 3 6 检验规则 Q/DFX 0001S-2012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形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内包装为塑料袋,封口应严密。外包装为瓦楞纸板箱或其他包装容器,封扎应牢固,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应保持-15℃以下,运输途中允许温度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7.4.1 产品贮藏在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室内温度应均匀,并应作好记录。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7.4.2 产品应在低温条件下销售,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5℃。 7.5 召回 产品在市场中销售,超过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约定的货架期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共同将产品召回处理。 4 保质期:18个月(-18℃以下贮存)。 Q/DFX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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