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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3S-2012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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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3S-2012 即食海参 0003 2012 即食 海参
Q/DFG 酸菜 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FG 0003S-2012 Q/DTKJ 酸 菜 即 食 海 参 2012-02-27实施 2012-01-16发布 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 发布 Q/DFG 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FG 0003S-2012 即 食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海参、盐渍海参等为原料制成的即食海参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9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32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8186 酿造酱油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215 盐渍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3 术语和定义 Q/DFG 0003S-2012 3.1 调味即食海参 海参经去内脏、清洗、煮制、调味、杀菌后包装的即食海参。 3.2 原味即食海参 海参经去内脏、清洗、煮制、经水发、杀菌后装入带有纯净水的包装物中的即食海参。 4 产品分类 调味即食海参、原味即食海参。 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海参:新鲜、外形完整,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应符合GB 17324的规定。 5.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5.1.6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5.1.7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67的规定。 5.1.8 盐渍海参:应符合SC/T 3215的规定。 5.1.9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调味即食海参 原味即食海参 色 泽 黑灰色或褐灰色 灰色或黄褐色,有光泽 滋、气味 具有海参应有滋、气味 具有海参固有滋、气味 组织形态 肉质组织紧密,有弹性 肉质组织柔软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调味即食海参 原味即食海参 水分/% ≤ 85 固形物含量/% ≥ 55 蛋白质/% ≥ 7 3 2 盐分(以NaCl计)/% ≤ 4 2 Q/DFG 0003S-2012 表2(续)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2.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5.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检测的样品倒入干净的白搪瓷盘中,用肉眼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按照5.2规定对产品的感官要求进行逐项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6.2.5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的规定方法测定。 6.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6.2.7 多氯联苯 3 按GB/T 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 Q/DFG 0003S-2012 6.2.8 盐分 按SC/T 30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6.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在同一生产线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1.2 抽样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盐分、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4 8.2 包装 Q/DFG 0003S-201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潮,不得靠近或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8.4 贮存 仓库内应清洁、干燥、阴凉通风、无虫害,低温贮存的产品,应有低温设备。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贮,底层产品应有搁板垫离,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 保质期:0℃—4℃条件下,保质期为3个月;-18℃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5 Q/DFG 0003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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