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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S
0001S-2013
大连董参海珍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0001
2013
大连
海珍品
有限公司
即食
海参
Q/DDS
大连董参海珍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DS 0001S-2013
即 食 海 参
2013-09-25发布 2013-10-25实施
大连董参海珍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DS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工业大学、大连董参海珍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和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冬梅、吴海涛、廉守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DS 0001S-2013
即 食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水发、调味(加入绵白糖、食用盐、味精、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浸泡入味)或不调味、密封包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
1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Q/DDS 0001S-2013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LY/T 1652 花椒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按加工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味即食海参、调味即食海参。
3.1.1 原味即食海参:以鲜活海参为原料,通过去脏、清洗、预煮、纯净水浸泡水发、真空包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制作而成。
3.1.2 调味即食海参:以鲜活海参为原料,通过去脏、清洗、预煮、纯净水浸泡水发、调味(加入绵白糖、食用盐、味精、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浸泡入味)、真空包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制作而成。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采用品质良好的鲜海参,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纯净水: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
4.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6 花椒:应符合LY/T 1652的规定。
4.1.7 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
4.1.8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4.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
组织形态
肉质组织正常、有弹性、形态完整
滋味口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2
Q/DDS 0001S-2013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原味即食海参
调味即食海参
固形物∕%
≥
50
90
蛋白质∕%
≥
3.0
3.5
盐分(以氯化钠计)∕%
≤
—
4.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2.0
多氯联苯∕(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T 23871的规定。
4.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白搪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3
5.2.1 固形物含量
Q/DDS 0001S-2013
按GB/T 10786规定进行。
5.2.2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进行。
5.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进行。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
5.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
5.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
5.2.8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1kg做为检验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固形物、盐分(调味即食海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
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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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食用说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食用方法;
c) 注意事项。
7.3 包装
产品采用密封包装和真空包装,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牢固,密封好,无渗漏。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7.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5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存放,底层产品应垫离,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
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原味即食海参0-4℃条件下保质期为1个月,-18℃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调味即食海参-18℃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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