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DCW 0001S-2012 糖葫芦.doc
下载文档

ID:2700886

大小:66.50KB

页数:8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CW 0001S-2012 糖葫芦 0001 2012
Q/DCW 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承伟糖果店企业标准 Q/DCW 0001S-2012 糖 葫 芦 2012-01-18发布 2012-02-23实施 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承伟糖果店 发布 Q/DCW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承伟糖果店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承伟。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CW 0001S-2012 糖 葫 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葫芦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山药、黑枣、葡萄、番茄、绵白糖、芝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糖葫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45 绵白糖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SB/T 10092 山楂 SB/T 10331 番茄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类: 3.1 山楂类 A)山楂糖葫芦; B)山楂、豆沙馅糖葫芦; C)山楂、枣泥馅糖葫芦; D)山楂、哈密瓜馅糖葫芦; E)山楂、水蜜桃馅糖葫芦; F)山楂、草莓酱馅糖葫芦。 3.2 山药类 A)山药棒糖葫芦: B)山药球糖葫芦。 3.3 黑枣糖葫芦 3.4 葡萄糖葫芦 3.5 番茄糖葫芦 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1 4.1.2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Q/DCW 0001S-2012 4.1.3 山楂:应符合SB/T 10092的规定。 4.1.4 番茄:应符合SB/T 1033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种水果应有的色泽 滋 味 具有该种水果应有的滋味、口感酸、甜、香、脆 形 态 保持了该种水果的原形、裹糖、芝麻均匀,不露馅、穿串不歪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还原糖/(g/100g) ≥ 8.0 铅(以Pb计)/(mg/kg) ≤ 1 总砷(以As计)/(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cfu/100g) ≤ 30 霉菌/(cfu/g) ≤ 5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用感觉器官进行检查、评定。 5.2 理化指标 5.2.1 还原糖 按GB/T 5009.7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2 Q/DCW 0001S-2012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4规定方法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产地原料、同一条件下、同班(当天)加工的产品为一检验批。在同一受检批中,随机抽取3箱。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2个最小包装单位,分别进行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为感官、理化、净含量偏差。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无毒、无味。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味,运送时应轻装、轻放。 7.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处,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一切物品混放。 保质期:以食品标签标明的时间为准。 3 Q/DCW 0001S-201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