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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0001
2012
系列产品
Q/DBY
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2012-01-05发布 2012-01-13实施
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BY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工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蕾、李孟婕、董秀萍
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酱系列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包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酱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535 大豆油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4215 番茄酱罐头
GB 14939 鱼罐头卫生标准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1999 蚝油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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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Y 0001S-2012
3.1 鱼酱产品: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灌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酱产品。
3.2 鱼拌饭产品: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袋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拌饭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或冷冻的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谷氨酸钠:应按GB/T 8967规定。
4.1.4 精制植物油:应按GB 1535规定。
4.1.5 白砂糖:应按GB 317规定。
4.1.6 番茄酱:应按GB/T 14215的规定。
4.1.7 酱油:应按GB 18186的规定。
4.1.8 鸡粉:应按SB/T 10415的规定。
4.1.9 蚝油:应按GB/T 21999的规定。
4.1.10 生产用水:应按GB 5749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肉软硬适度,大小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
≥
60
盐分(以氯化钠计)/(g/100g)
鱼酱
鱼拌饭
≤
≤
6
4
无机砷/(mg/kg)
≤
0.1
甲基汞/(mg/kg)
≤
1.0
铅/(mg/kg)
≤
0.5
镉/(mg/kg)
≤
0.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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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做为检验样品。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理化、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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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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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食用说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食用方法;
c) 注意事项。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7.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5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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