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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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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0001 2012 系列产品
Q/DBY 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2012-01-05发布 2012-01-13实施 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BY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工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蕾、李孟婕、董秀萍 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BY 0001S-2012 鱼酱系列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酱系列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包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酱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535 大豆油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4215 番茄酱罐头 GB 14939 鱼罐头卫生标准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1999 蚝油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Q/DBY 0001S-2012 3.1 鱼酱产品: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灌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酱产品。 3.2 鱼拌饭产品:新鲜或冷冻淡水鱼泥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熬制、袋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制成鱼拌饭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或冷冻的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谷氨酸钠:应按GB/T 8967规定。 4.1.4 精制植物油:应按GB 1535规定。 4.1.5 白砂糖:应按GB 317规定。 4.1.6 番茄酱:应按GB/T 14215的规定。 4.1.7 酱油:应按GB 18186的规定。 4.1.8 鸡粉:应按SB/T 10415的规定。 4.1.9 蚝油:应按GB/T 21999的规定。 4.1.10 生产用水:应按GB 5749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肉软硬适度,大小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 ≥ 60 盐分(以氯化钠计)/(g/100g) 鱼酱 鱼拌饭 ≤ ≤ 6 4 无机砷/(mg/kg) ≤ 0.1 甲基汞/(mg/kg) ≤ 1.0 铅/(mg/kg) ≤ 0.5 镉/(mg/kg) ≤ 0.1 2 Q/DBY 0001S-201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做为检验样品。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理化、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3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Q/DBY 0001S-2012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食用说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食用方法; c) 注意事项。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7.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 7.5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保质期12个月。 4 Q/DBY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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