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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X 0001S-2012 有机食品 野生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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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X 0001S-2012 有机食品 野生菌 0001 2012 野生
Q/CRX 朝阳瑞雪有机农产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CRX 0001S-2012 代替Q/CRXS.010-2008 有机食品 野生菌 2012-01-05 发布      2012-02-22实施 朝阳瑞雪有机农产品加工厂 发布 Q/CRX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 Q/CRXS.010-2008《有机食品 野生菌》 本标准与Q/CRXS.010-2008《有机食品 野生菌》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朝阳瑞雪有机农产品加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晨、姜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RXS.010-2008。 Ⅰ Q/CRX 0001S-2012 有机食品 野生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食品野生菌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生长的草木本有机食品鲜、干菇类野生菌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331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19087 原产地域产品 庆元香菇 GB/T 19630.1~19630.4 有机产品 NY/T 833 草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GB/T19630.1-2005 定义3.2] 3.2 有机食品野生菌 原料遵循自然规律,生长于森林、草地自然环境,不使用合成的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经人工应时采集收获的各种野生菌原料,在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而生产出的野生菌。 3.3 标识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标签上是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GB/T19630.3-2005 定义3.1] 3.4 认证标志 1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GB/T19630.3-2005 定义3.2] Q/CRX 0001S-2012 3.5 销售 批发、直销、展销、分销、零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GB/T19630.3-2005 定义3.3] 3.6 有机食品野生菌感官指标的术语定义见NY/T833标准第3章。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野生菌:应符合有机食品的相关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 状 片状 切面颜色 切面黄色 气 味 有正常野生菌的气味 虫 蛀 菇 无 霉 烂 菇 无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鲜类野生菌 干类野生菌 水分/% ≤ 90 10 粗蛋白/% ≥ 2.0 18 粗纤维/% ≤ 1.5 13 灰分/% ≤ - 10 砷(以As计)/(mg/kg) ≤ 0.5 1.0 铅(以Pb计)/(mg/kg) ≤ 0.2 0.5 镉(以Cd计)/(mg/kg) ≤ 0.2 0.5 汞(以Hg计)/(mg/kg) ≤ 0.1 0.2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mg/kg) ≤ 50 2 六六六、滴滴涕、乐果、敌百虫、敌敌畏、多菌灵、毒死蜱、甲胺磷、其他化学农药 (视需要检测) 不得检出 Q/CRX 0001S-2012 4.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NY/T 833标准规定进行。 5.2 理化指标 按NY/T 833标准规定进行。 5.2.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 5.2.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 5.2.4 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 5.2.5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 按GB 19087规定进行。 5.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进行。 5.2.7 乐果、敌百虫、敌敌畏 按GB/T 5009.20规定进行。 5.2.8 毒死蜱、甲胺磷 按GB/T 17331规定进行。 5.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同等级、同类型、同一次加工包装出厂的有机食品野生菌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批有机食品野生菌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1.2 抽样方法按NY/T 833标准规定执行。 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6.3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出厂)。 6.3.1 检验内容包括有机食品野生菌的感官指标、水分、包装及标签。 6.3.2 安全卫生指标为交收(出厂)定期抽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3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Q/CRX 0001S-2012 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检验结果判定规则 6.4.3.1 凡劣变、污染、有异味的有机食品野生菌,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3.2 安全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作为有机食品野生菌。 6.4.3.3 型式检验时是对有机食品野生菌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部检验,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食品野生菌。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12350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6 跟踪检查 建立从收获开始到贸易全过程各环节的文档资料及质量跟踪记录系统,供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跟踪检查.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有机食品野生菌的标志要醒目、整齐、规范、清晰、持久。 7.1.2 有机食品野生菌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630.3标准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7.1.3 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野生菌产品,应标识有机食品标志。 7.2 包装、运输、贮存 有机食品野生菌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19630.2标准规定。 7.3 保质期 有机食品野生菌在7.2条规定的贮存条件下,鲜类有机食品野生菌保质期为12个月, 干类有机食品野生菌保质期为18个月。 8 销售 有机食品野生菌的销售应符合GB/T 19630.3标准规定。 4 Q/CRX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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