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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JF
0003
S-2011
镇远县蔡酱坊
肉沫道菜
2011
镇远县
蔡酱坊
Q/ZCJ03-2004
镇远县蔡酱坊 发布
2011-12-11实施
2011-12-11发布
肉 沫 道 菜
Q/CJF0003S-2011
Q/CJF
镇远县蔡酱坊企业标准
ICS
备案号:
1
Q/CJF0003S-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镇远县蔡酱坊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镇远县蔡酱坊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镇远县蔡酱坊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 英。
I
肉 沫 道 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沫道菜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镇远县蔡酱坊生产的肉沫道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4789.2 菌落总数的测定方法。
GB 4789.3 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
GB 4789.4、 致病菌的测定方法。
GB/T4789.5、 致病菌的测定方法。
GB 4789.10 致病菌的测定方法。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5530 动植物油脂 酸价和酸度测定
GB/T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肉沫道菜是以本厂生产的陈年道菜为主要原料,配以肉沫、辣椒等香料,采用民间传统工艺经选料、配料、炒制、灌装、包装而成的半固态调味品。
4 要求
4.1 原料及辅料要求
4.1.1 肉沫: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陈年道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5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4.2.1 形态:产品主形为较均匀,无外来杂质。
4.2.2 色泽:棕褐色或淡褐色。
4.2.3 气味:具有名显的酱香气味和陈年道菜独特气味。
4.2.4 滋味:具有名显的酱香味和陈年道菜独特滋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 目
单 位
指 标
水 份
g/100g
≤50
食盐(以NaCl计)
g/100g
≤18.0
酸价(以KOH计)
mg/kg
≤4.0
过氧化值
mol/kg
≤12.0
总砷(以As计)
mg/kg
≤0.5
铅(以Pb计)
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10.0
脱氢乙酸钠
g/kg
≤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单 位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5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定量包装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审评:用感觉器官进行分析评定,色泽应在自然光下进行评定。
5.2 水分:按GB 5009.3执行。
5.3 食盐:按GB/T12457执行。
5.4 酸价:按GB/T 5530执行。
5.5 过氧化值:按GB/T5538执行。
5.6 铅:按GB 5009.12执行。
5.7 总砷:按GB/T5009.11执行。
5.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执行。
5.9 脱氢乙酸钠:按GB/T5009.121执行。
5.10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
5.1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
5.12 致病菌:按GB 4789.4、GB/T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13 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的方法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6.2 抽样
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样6包(袋),分为二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检样品。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3.2 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应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5规定的全部内容。
6.4.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志按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雨防潮,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避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放。
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