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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M
0004
S-2012
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
红油腐乳
2012
贵阳
明春
酿造
有限公司
腐乳
ICS
Q/CM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M 0004S—2012
红油腐乳
2012 - 03 - 20发布
2012 - 05 - 10实施
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发布
Q/CM 0004S—2012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2
4 生产加工过程 3
5 检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4
7 判定规则 5
8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
9 保质期 6
前言
本标准代替Q/LMTS08—2009《红油腐乳》
本标准与Q/LMTS0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GB/T1.1—2009的规定对标准的文本格式进行修订;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191、GB 1352、GB 2716、GB 2757、GB2760、GB/T 5009.37、GB/T 5009.52、GB 5461、GB/T 8967、GB 14881、JJF 107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删除GB/T 4789.11、GB/T 5009.3、GB/T 12457;
——增加了原料要求;
——对标准中的理化卫生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净含量要求;
——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对检验规则的描述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净含量和固形物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要求;
——修改了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的表述。
本标准由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君学、贾坤、程琨、张廷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LMTS08—2009
5
红油腐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所生产的红油腐乳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白酒、食盐、食用植物油、辣椒等主要原辅料,经过磨浆、成坯、培菌及微生物后期发酵等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红油腐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0465 辣椒干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170 腐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
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
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白酒
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4 食盐
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
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辣椒
符合GB 10465的规定。
3.1.7 其他原辅料(水、香辛料等)
应符合有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色泽
表面呈枣黄色,内部呈杏黄色,有红油浸泡,微红而发光
组织形态
块型整齐,厚薄均匀,质地细腻
气味滋味
滋味鲜美、咸淡适口,具有红油腐乳特有的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外来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75.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0.42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1.3
食盐(以NaCl计),g/100g
≥6.5
水溶性蛋白质,g/100g
≥3.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酸价(以脂肪计),mg(KOH)/g
≤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5.0
固形物,%
≥6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75号令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包装瓶外观、密封情况,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结果应符合3.2的规定。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水溶性蛋白质
按SB/T 10170中的规定执行。
5.2.2 过氧化值、酸价
按GB/T 5009.37中规定执行。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5.2.4 铅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5.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中的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规定执行。
5.3.2 致病菌
沙门氏菌按GB 4789.4中的规定执行,志贺氏菌按GB/T 4789.5中的规定执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5 固形物含量
将腐乳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筛直径200mm;不锈钢钢丝织成,其直径1mm;孔眼2.8×2.8mm),倾斜筛子,自然沥干2分钟后,将圆筛和沥干物一并称重,并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
X = (W2-W1)/W ×100%
式中:X — 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
W2 — 沥干物加圆筛重量,g
W1 — 圆筛重量,g
W — 产品标明净含量/规格,g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应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6.2.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每批产品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2件,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瓶,6瓶用作检验,6瓶用作留样。
6.2.2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抽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出厂前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水溶性蛋白质、过氧化值、酸价、大肠菌群、净含量、固形物含量。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标准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时;
b)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判定规则
7.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7.2 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7.3 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标识、标签、包装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测,以复测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8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标签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 7718的规定.
8.3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污染,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5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码不得超过10层。
9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应低于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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