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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01 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肉糜粒(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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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01 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肉糜粒脯 2012 贵州 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 肉糜
Q/CF 0001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3-08发布 风味肉糜粒(脯) Q/CF 0001S—2012 Q/CF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批准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 5 风味肉糜粒(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富风味肉糜粒(脯)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猪等畜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新鲜蔬菜、香辛料(三奈、八角等 )、防腐剂(山梨酸钾)等,经分割、粉碎、拌料、蒸制、烘烤等精加工而成的即食肉糜粒(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 GB 5461 食用盐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4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原辅料 3.1.1 原料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棕黄红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7 水分/(g/100g) ≤ 20 蛋白质/(g/100g) ≥ 20 脂肪/(g/100g) ≤ 18 淀粉/(g/100g) ≤ 35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 40 无机砷(As)/(mg/kg) ≤ 0.05 铅(Pb)/(mg/kg) ≤ 0.5 镉(Cd)/ (mg/kg) ≤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0.075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2计)/(mg/kg) ≤ 30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 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 对样品进行目测、鼻嗅、口尝。 4.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脂肪 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淀粉 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氯化物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4.8山梨酸钾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9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13亚硝酸盐与硝酸盐 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14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5大肠杆菌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16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 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17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5.3 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色泽、无异味、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当原辅料的产地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为塑料袋,就符合GB 9683的要求;外包装为硬纸箱。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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