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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01
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肉糜粒脯
2012
贵州
食品有限公司
风味
肉糜
Q/CF 0001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3-08发布
风味肉糜粒(脯)
Q/CF 0001S—2012
Q/CF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批准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
5
风味肉糜粒(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富风味肉糜粒(脯)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猪等畜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新鲜蔬菜、香辛料(三奈、八角等 )、防腐剂(山梨酸钾)等,经分割、粉碎、拌料、蒸制、烘烤等精加工而成的即食肉糜粒(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
GB 5461 食用盐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4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原辅料
3.1.1 原料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棕黄红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7
水分/(g/100g) ≤
20
蛋白质/(g/100g) ≥
20
脂肪/(g/100g) ≤
18
淀粉/(g/100g) ≤
35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
40
无机砷(As)/(mg/kg) ≤
0.05
铅(Pb)/(mg/kg) ≤
0.5
镉(Cd)/ (mg/kg) ≤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0.075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2计)/(mg/kg) ≤
30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 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
对样品进行目测、鼻嗅、口尝。
4.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脂肪
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淀粉
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氯化物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4.8山梨酸钾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9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13亚硝酸盐与硝酸盐
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14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5大肠杆菌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16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 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17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5.3 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色泽、无异味、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当原辅料的产地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为塑料袋,就符合GB 9683的要求;外包装为硬纸箱。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