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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08
S-2012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油制肉干
2012
贵州
食品有限公司
肉干
Q/××× ××××S—××××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8实施
2012-03-08发布
油制肉干
Q/CF 0008S-2012
Q/CF
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CF 0008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批准单位:贵州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
I
油制肉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制肉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猪)肉为原料,辅以适量的植物油、食用盐、花椒、辣椒、天然香料、白砂糖等,经煮制、切分、烘烤、油制等工艺制成的油制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17238 鲜、冻片牛肉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白砂糖符合GB 317标准要求规定。
3.1.2 鲜(冻)畜肉应符合GB 2707标准要求规定。
3.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标准要求规定。
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标准要求规定。
3.1.5 鲜、冻片牛肉应符合GB/T 17238标准要求规定。
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规定。
3.2 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棕黄色、褐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均匀。
形态及组织
呈块、片、条、丝、粒状,剖面纤维清晰。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五香、麻辣等味)及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20
脂肪/(g/100g) ≤
35
蛋白质/(g/100g) ≥
2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7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
30
酸价(以脂肪计)(KOH)/(g/100g) ≤
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铅(Pb)/(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镉(Cd)/(mg/kg) ≤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0.07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
对样品进行目测、鼻嗅、口尝。
4.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脂肪
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氯化物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酸价
样品中油脂的提取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过氧化值
样品中油脂的提取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山梨酸钾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13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14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5 大肠杆菌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16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 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17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5.2 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低于1kg(不少于6个零售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为二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复检备查。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净含量。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当原辅料的产地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标如出现1个及1个以上不合格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6.3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
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