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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S
0005S-2012
八宝粥料
0005
2012
八宝粥
Q/××× ××××—××××
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09实施
2012-01-10发布
八 宝 粥 料
Q/BZS 0005S—2012
Q/BZS
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BZS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丙轩、邓宗群。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BZS 0005S―2012
八 宝 粥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粥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大米、黑米、红小豆、绿豆、荞麦仁、玉米羹、花生仁、红花芸豆、白花芸豆、红枣等为原料,经清理、筛选、混合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商品八宝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2 粮食、油料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测定法
GB/T 5503 粮食、油料检验 碎米检验法
NY/T 832 黑米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0458 荞麦
GB/T 22496 玉米糁
GB/T 1532 花生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糥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3 黑米:应符合NY/T 8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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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S 0005S―2012
3.1.4 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规定。
3.1.5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
3.1.6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7 玉米羹:应符合GB/T 22496的规定。
3.1.8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9 其他原料: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2 质量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正常色泽
形态
米(仁)状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
2.0
水分/%
≤
14.5
纯粮率
≥
98
3.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色泽、滋、气味
按GB/T 5492进行。
4.2 形态
取试样50g,在自然光下目测。
4.3 杂质
按GB/T 5494进行。
4.4 水分
按GB/T 5497进行。
4.5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36进行。
4.6 净含量偏差
2
按JJF 1070进行。
Q/BZS 0005S―2012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按GB/T 5491执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需按本标准的3.2条中规定的色泽、形态、滋、气味、杂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小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大包装标志应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c) 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 净含量;
e)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f) 执行标准编号。
6.3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轻拿轻放,保持包装完好。
6.5 贮存
成品贮存库房应干燥、通风、无毒、无异味、无其它污染。库房最佳温度应在25℃以下,库内应设垫离架及防鼠、防蝇等设施,底层产品应有垫离,离墙40cm,离地10cm。
6.6 保质期
3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
Q/BZS 0005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