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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S 0005S-2012 八宝粥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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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S 0005S-2012 八宝粥料 0005 2012 八宝粥
Q/××× ××××—×××× 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2-09实施 2012-01-10发布 八 宝 粥 料 Q/BZS 0005S—2012 Q/BZS 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BZS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丙轩、邓宗群。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BZS 0005S―2012 八 宝 粥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粥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大米、黑米、红小豆、绿豆、荞麦仁、玉米羹、花生仁、红花芸豆、白花芸豆、红枣等为原料,经清理、筛选、混合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商品八宝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2 粮食、油料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测定法 GB/T 5503 粮食、油料检验 碎米检验法 NY/T 832 黑米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0458 荞麦 GB/T 22496 玉米糁 GB/T 1532 花生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糥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3 黑米:应符合NY/T 834的规定。 1 Q/BZS 0005S―2012 3.1.4 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规定。 3.1.5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 3.1.6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7 玉米羹:应符合GB/T 22496的规定。 3.1.8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9 其他原料: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2 质量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正常色泽 形态 米(仁)状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 2.0 水分/% ≤ 14.5 纯粮率 ≥ 98 3.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色泽、滋、气味 按GB/T 5492进行。 4.2 形态 取试样50g,在自然光下目测。 4.3 杂质 按GB/T 5494进行。 4.4 水分 按GB/T 5497进行。 4.5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36进行。 4.6 净含量偏差 2 按JJF 1070进行。 Q/BZS 0005S―2012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按GB/T 5491执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需按本标准的3.2条中规定的色泽、形态、滋、气味、杂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小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 大包装标志应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c) 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 净含量; e)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f) 执行标准编号。 6.3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轻拿轻放,保持包装完好。 6.5 贮存 成品贮存库房应干燥、通风、无毒、无异味、无其它污染。库房最佳温度应在25℃以下,库内应设垫离架及防鼠、防蝇等设施,底层产品应有垫离,离墙40cm,离地10cm。 6.6 保质期 3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 Q/BZS 0005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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