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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YD 0002 S-2015 山东滨州永大三合无花果开发有限公司 无花果茶(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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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YD 0002 S-2015 山东滨州永大三合无花果开发有限公司 无花果茶代用茶 2015 山东 滨州 大三 无花果 开发有限公司 花果茶 用茶
Q/BYD 山东滨州永大三合无花果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YD 0002S-2015 无花果茶 (代用茶) 2015-08-20发布 2015-08-21实施 山东滨州永大三合无花果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BYD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滨州永大三合无花果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永贤、季国霞。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无花果茶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花果茶的术语及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无花果、干制红枣、茉莉花、菊花(雪菊)、牛蒡根、蒲公英、枸杞子(黑枸杞)、鲜柠檬、决明子、罗汉果、金银花、甘草、胖大海、桔梗、荷叶、槐花、苦荞、桂圆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冰糖,经采摘、清洗、晾青、杀青(或不杀青)、揉捻、发酵(或不发酵)、整型、烘干、切片(或不切片)、精制、拼配(或不拼配)、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无花果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8302 茶 取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NY/T 844 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BS45/ 008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123号令 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红茶型代用茶 采用无花果果实、饮用菊花及其他可食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原料,经清洗、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切片(或不切片)、精制、拼配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混合型代用茶。 3.2 绿茶型代用茶 采用无花果果实及其他可食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原料,经清洗、晾青、杀青、揉捻、整型、烘干、切片(或不切片)、精制、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混合型代用茶。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干制红枣 应符合GB 5835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桂圆 应符合DBS45/ 008的规定。 4.1.4 牛蒡根 新鲜、个体均匀相似、营养丰富无空心的牛蒡,应无污染及外来杂质,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应符合国卫食品函[2013]83号的规定。 4.1.5 蒲公英、枸杞子(黑枸杞)、决明子、罗汉果、金银花、甘草、胖大海、桔梗、荷叶、槐花、菊花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6 鲜无花果 应符合NY/T 844的规定。 4.1.7 鲜柠檬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4.1.8 苦荞 应符合NY/T 894的规定。 4.1.9 茉莉花 应新鲜、无劣变,无污染及外来杂质,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1.10 冰糖 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4.2.1红茶型代用茶生产工艺 鲜果 →清洗→拣剔→切片→切丝→干燥 ↓ 鲜叶、嫩芽→采摘→清洗→萎凋→揉捻→发酵→干燥→拼配→成品→检验→入库。 ↑ 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4.2.2 绿茶型代用茶生产工艺 鲜果 →清洗→拣剔→切片→切丝→干燥 ↓ 鲜叶、嫩芽→采摘→清洗→晾青→杀青→揉捻→整形→烘干→拼配→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4.3.1 绿茶型代用茶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绿茶型代用茶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深绿色,浸泡后的水呈琥珀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劣变 组织形态 呈均匀的颗粒状,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2 红茶型代用茶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红茶型代用茶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外形 条索 壮实紧结 尚壮实 稍粗实 整碎 匀齐 较匀齐 匀整 净度 净 较净 尚净、稍有筋梗 色泽 乌黑油润 乌尚润 乌黑尚润 内质 香气 甜香浓郁 甜香浓 浓郁 滋味 鲜浓醇厚 鲜醇较浓 醇厚 汤色 红艳 红尚艳 红亮 叶底 肥嫩有芽、红匀明亮、花果适中 肥嫩多芽、红匀亮、花果适中 柔嫩、红尚亮、花果适中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3.0 灰分/(g/100g) ≤ 8.0 铅(以Pb计)/(mg/kg) ≤ 5.0 六六六/(mg/kg) ≤ 0.2 滴滴涕/(mg/kg) ≤ 0.2 三氯杀螨醇/(mg/kg) ≤ 0.2 氰戊菊酯/(mg/kg) ≤ 0.5 敌敌畏(mg/kg) ≤ 0.2 乐果(mg/kg) ≤ 1.0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其他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执行 备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mL) 1000 CFU/g(mL) 大肠菌群/(MPN/g) ≤ 3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产品摇匀后打开包装,取10g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250ml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检查有无杂物。同时取1.0g~3.0g样品置于评茶杯中,注满沸水,加盖,冲泡5min后将茶汤沥入评茶碗中,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灰分 按GB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乐果、敌敌畏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测定。 6.2.9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大肠菌群 按照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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