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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CY 0001 S-2015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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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CY 0001 S-2015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015 济南 餐饮 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 果冻 专用 调味
Q/SOM ××××—×××× Q/BZCY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ZCY 0001S-2015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015-04-07发布 2015-04-20实施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 1 Q/BZC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慈晓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乳粉、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L-苹果酸、甜蜜素、乙基麦芽酚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3737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淀粉糖 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 3.1.2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5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 3.1.6 L-苹果酸 应符合GB 13737的规定。 3.1.7 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 3.1.8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 的规定。 3.1.9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 于日光或等同日光下,目测、鼻闻、口尝。 性状 粉状或颗粒状 滋味与气味 有该产品的正常味道、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8.0 GB 5009.3 总糖(以葡糖糖计) /(g/100g) ≥ 18.0 GB/T 5009.7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 35.0 GB/T 12456 氨基酸态氮(以N计) /(g/100g) ≥ 0.1 SB/T 10371 (同谷氨酸钠测定,结果以N计) 总氮(以N计) /(g/100g) ≥ 0.2 GB 5009.5 食用盐(以NaCl计)/(g/100g) ≤ 6.0 SB/T 10371 总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铅(Pb)/(mg/kg) ≤ 0.5 GB 5009.12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GB/T 4789.3 注:非即食类可以不执行表3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表4 致病菌限量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00个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用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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