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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CY
0001
S-2015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015
济南
餐饮
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海藻
果冻
专用
调味
Q/SOM ××××—××××
Q/BZCY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ZCY 0001S-2015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015-04-07发布 2015-04-20实施
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
1
Q/BZC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百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慈晓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乳粉、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L-苹果酸、甜蜜素、乙基麦芽酚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海藻果冻专用调味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3737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淀粉糖
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
3.1.2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5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
3.1.6 L-苹果酸
应符合GB 13737的规定。
3.1.7 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
3.1.8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 的规定。
3.1.9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
于日光或等同日光下,目测、鼻闻、口尝。
性状
粉状或颗粒状
滋味与气味
有该产品的正常味道、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8.0
GB 5009.3
总糖(以葡糖糖计) /(g/100g) ≥
18.0
GB/T 5009.7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
35.0
GB/T 12456
氨基酸态氮(以N计) /(g/100g) ≥
0.1
SB/T 10371
(同谷氨酸钠测定,结果以N计)
总氮(以N计) /(g/100g) ≥
0.2
GB 5009.5
食用盐(以NaCl计)/(g/100g) ≤
6.0
SB/T 10371
总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铅(Pb)/(mg/kg) ≤
0.5
GB 5009.12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GB/T 4789.3
注:非即食类可以不执行表3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表4 致病菌限量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00个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用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