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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YS
0001
S-2020
本芝元素酒配制酒
2020
素酒
配制
贵州省仁怀市本芝元素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7-08实施
2020-06-08 发布
本芝元素酒(配制酒)
Q/BZYS 0001S-2020
Q/BZY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ZYS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本芝元素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本芝元素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海军、杨路宽。
I
本芝元素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芝元素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以蛹虫草、香菇为泡酒料,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本芝元素酒(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计委(20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香菇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4 蛹虫草
应符合卫计委(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3.1.5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澄清透明液体,无沉淀及悬浮物,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外观和杂质,并嗅其气味,用温水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香 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酒香,植物香,诸香和谐纯正
滋 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α(20℃)/(%vol)
53.0
GB 5009.225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甲醇β /(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β(以HCN计)/(mg/L)
≤7.5
GB 5009.36
注:α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
β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
5.2 包装
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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