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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GJ
0002
S-2014
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公司
配制酒
2014
山东
滨州市
五谷
酒业有限公司
配制
Q/BWGJ
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GJ 0002S-2014
配制酒
2014-10-28发布 2014-10-30实施
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保民、于广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原浆白酒(蒸馏酒)为酒基,添加上好牛蒡干(牛蒡根切片烘干品)、枸杞、北冬虫夏草(蛹虫草)、红枣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蜜素),经浸泡、分离、过滤、灌装、检验、封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27588 露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优质原浆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2 牛蒡干
新鲜、个体均匀相似、营养丰富无空心的牛蒡干,应无污染及外来杂质,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3 枸杞(枸杞子)
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
3.1.4 北冬虫夏草(蛹虫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相关规定。
3.1.5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 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1.7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浸泡→分离→过滤→灌装→封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琥珀色至褐色, 清亮透明
滋味
微甜纯和,舒顺协调,无异味
香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
外观
无沉淀及悬浮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风格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10.0~60.0
总酸(以乙酸计)/(g/L) ≤
6.0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 ≤
20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35
甲醇c/(g/L) ≤
0.6
氰化物c(以HCN计)/(mg/L) ≤
8.0
铅(以Pb计)/(mg/L) ≤
0.2
a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标值的±1.0%(vol)
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c 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 mL) ≤
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微生物指标仅对于酒精度≤20%vol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照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要求
6.2.1 酒精度、总酸、总糖
按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脂
按GB/T 2758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甲醇、氰化物、铅
按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样品单位以瓶计。
7.2.2 每批抽样数量,净含量<500mL,随机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7.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标签
8.2.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8.2.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8.2.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8.3 包装
8.3.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GB 17762的规定。
8.3.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3.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4 运输
8.4.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4.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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