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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LD 0001 S-2015 山东省博兴县芦荡人家土特产有限公司 咸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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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LD 0001 S-2015 山东省博兴县芦荡人家土特产有限公司 咸蛋 2015 山东省 博兴县 芦荡 人家 土特产 有限公司
Q/WCR003-2008 山东省博兴县芦荡人家土特产有限公司 发布 氏水产食品加工厂 发布 2015-05-20实施 2015-05-18发布 咸蛋 Q/BXLD 0001S-2015 Q/BXLD  山东省博兴县芦荡人家土特产有限公司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博兴县芦荡人家土特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轶超。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Q/BXLD 0001S-2015 咸 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咸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是以生鲜禽蛋为原料,经挑选、清洗、食盐腌制、晾干杀菌、清洗、真空包装、高温蒸煮(熟)而成的熟或生咸蛋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47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鲜禽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生鲜禽蛋→挑选→清洗→食盐腌制→复检→晾干杀菌→包装→检验→外包→入库。(生蛋) 生鲜禽蛋→挑选→清洗→食盐腌制→复检→晾干杀菌→真空包装→高温蒸煮→冷却→检验→外包→入库。(熟蛋)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熟蛋 生蛋 外观 包装严密,无渗漏或破损;无漏气或胀袋现象 包装严密,无渗漏或破损,蛋壳清洁完整 色泽 蛋白白净,蛋黄呈黄红色或淡黄红色 蛋白白净,蛋黄呈黄红色或淡黄红色 组织结构 剥壳后蛋白完整,不粘壳,蛋白无“蜂窝状”现象,蛋黄较结实,含油 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滋味气味 咸淡适中,蛋黄松沙可口,蛋白细嫩 具有咸蛋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0 铅(以Pb计)/(mg/kg) ≤ 0.2 无机砷/(mg/kg) ≤ 0.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六六六/(mg/kg) ≤ 0.1 滴滴涕/(mg/kg) ≤ 0.1 盐分(以Nacl计)/ (g/100g) ≥ 2.0 锌/(mg/kg) ≤ 50 苏丹红/(mg/kg) 不得检出 镉(以Cd计)/(mg/kg) 0.05 3.5 微生物指标 熟蛋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生蛋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10只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手感、目测法对外观色泽进行检验;组织结构:将样品洗净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用手感、目测法进行检验;滋味气味:将样品煮熟后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鼻嗅、品尝、目测。 5.2 理化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锌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苏丹红 按GB/T 1968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致病菌检验 按GB 478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40箱,随机抽取5箱,每箱取样2瓶(袋),其中6瓶(袋)用于检验,其余4瓶(袋)留样备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 商业无菌(熟蛋)。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 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耐蒸煮复合膜 、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熟蛋为六个月,生蛋为三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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