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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YL 0001 S-2014 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 果味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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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YL 0001 S-2014 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 果味饮料 2014 滨州市 饮料有限公司 果味 饮料
Q/SOM ××××—×××× Q/BXYL 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XYL 0001S-2014 代替 Q/BXYL 0001S-2011 果味饮料 2014-14-28发布 2014-11-30实施 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 1 Q/BXYL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 Q/BXYL 0001S-2011 《果味饮料》。 本标准与 Q/BXYL 0001S-2011 《果味饮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致病菌限量 ——调整了理化指标,把添加剂都归到GB 2760管理。 ——删除了术语与定义、可溶性固形物、铜。 本标准由滨州市滨雪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Q/BXYL 0001S-2014 果 味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技术要求、分类、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果汁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食用香精等,经原料调配、稀释、灭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饮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3519 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QB/T 1505 食用香精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所添加食用香精和果汁不同而分为:可乐风味、苹果风味、橘子风味、柠檬风味等果味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 4.1.3 果汁 应符合GB 17325 的规定。 4.1.4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 的规定。 4.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 的规定。 4.1.6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 的规定。 4.1.7 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22367 的规定。 4.1.8 苯甲酸钠 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 4.1.9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 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配料→稀释→灭菌→自动灌装 →冷却→检验→包装→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标示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香气协调,口感纯正,具有相应产品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质地均匀,半透明液体,无分层现象,允许少量果肉存在。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一份子水柠檬酸计),(g/L) ≥ 0.1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05 4.5微生物指标 4.5.1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4.5.2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100mL烧杯中,至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7.2.1 总酸 按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3.5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8.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由公司品控部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8.4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保质期 9.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2包装 9.2.1 产品包装容器采用食品用PET塑料包装瓶,应符合QB 2357标准要求。 9.2.2 产品外包装用热收缩膜应符合GB/T 13519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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