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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Y
0001
S-2015
山东省博兴县田园食品有限公司
咸蛋
2015
山东省
博兴县
田园
食品有限公司
Q/BTY 0001S-2015
Q/BTY
山东省博兴县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TY0001S-2015
咸蛋
2015-06-20发布 2015-06-30实施
山东省博兴县田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博兴县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友利。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咸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咸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生鲜蛋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经挑选、清洗、盐水腌制、清洗、晾干、真空包装高温蒸煮(熟蛋)而成的熟或生咸蛋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47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鲜蛋→挑选→清洗→腌制→清洗晾干→包装→检验→入库。(生蛋)
↓
真空包装→高温蒸煮→检验→入库。(熟蛋)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生蛋
熟蛋
外观
包泥蛋的泥层和稻壳应薄厚均匀,微湿润,允许有少数露壳或干燥现象。蛋壳要清洁完整,无霉变。
包装严密,无渗漏或破损。无漏气或涨袋现象。
色泽
蛋白白净,细腻,蛋黄呈黄色或淡黄色。
蛋白白净,蛋黄呈黄红色或淡黄红色。
组织结构
蛋白呈胶冻状,较结实,蛋黄含油。
剥壳后蛋白完整,不粘壳,蛋白无蜂窝状现象,蛋黄较结实,含油。
滋味气味
具有独特的鲜咸味,无异味。煮熟后滋味气味应咸淡适中,无异味,具有特有风味,蛋白鲜、细嫩,蛋黄松沙可口,色红、有沙油。
具有咸蛋固有的香味和滋味,咸淡适中,蛋黄松沙可口,蛋白细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以Nacl计)(g/100g)
2.5~10.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0
铅(以Pb计) (mg/kg) ≤
0.2
无机砷 (以AS计)/(mg/kg) ≤
0.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锌(以Zn计)/(mg/kg) ≤
50
镉(以Cd计)/(mg/kg) ≤
0.05
六六六(mg/kg) ≤
0.1
滴滴涕(mg/kg) ≤
0.1
苏丹红/(mg/kg)
不得检出
3.5 微生物指标
熟蛋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
生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外观及色泽:取10只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手感、目测法对外观色泽进行检验;组织结构:将样品洗净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用手感、目测法进行检验;滋味气味:将样品煮熟后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鼻嗅、品尝、目测。
5.2 理化检验
5.2.1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锌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苏丹红
按GB/T 1968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按GB/T 478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40箱,随机抽取5箱,每箱取样2瓶(袋),其中6瓶(袋)用于检验,其余4瓶(袋)留样备查。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熟蛋)。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耐蒸煮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熟蛋保质期为6个月,生蛋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