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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SY
0001
S-2015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豆油
2015
山东
渤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豆油
Q/SOM ××××—××××
Q/BHSY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HSY 0001S-2015
代替Q/BHSY 0001S-2012
大豆油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
Q/BHS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BHSY 0001S-2012《大豆油》。
本标准与Q/BHSY 0001S-2012《大豆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0795 植物油脂烟点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由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玲、杨爱芬、张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以下子公司:
单位: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滨河路333号
单位:湛江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临港工业园内宝石路3号
单位: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17号
单位: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四号路1号
单位:青岛渤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17号乙
III
大豆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加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浸出、精炼、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大豆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535 大豆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795 植物油脂烟点测定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T 22507 动植物油脂 植物油中反式脂肪酸异构体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5223 动植物油脂 甾醇组成和甾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6635 动植物油脂 生育酚及生育三烯酚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大豆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预处理→浸出→精炼→灌装→包装。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透明度
澄清、透明
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黄35红4.0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值(KOH)/(mg/g) ≤
0.2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铅(Pb)/(mg/kg) ≤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 /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10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维生素E/(%) ≥
0.1
甾醇/(%) ≥
0.2
反式脂肪酸/(%) ≤
0.3
烟点/(℃) ≥
205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注1: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表2 理化指标
3.5 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执行。
5.1.2 色泽检验
按GB/T 22460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不溶性杂质
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酸值
按GB/T 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过氧化值
按GB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反式脂肪酸
按GB/T 22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甾醇
按GB/T 252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维生素E
按GB/T 2663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烟点
按GB/T 207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4 农药残留
按GB 276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5 溶剂残留量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气味、滋味、透明度、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冷冻试验、反式脂肪酸、烟点、溶剂残留量。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符合以下专门条款:
7.1.1 产品名称
7.1.1.1 转基因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7.1.1.2 本产品生产工艺为浸出,应在标签上标识。
7.1.1.3 反式脂肪酸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本产品反式脂肪酸含量在0.3%以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可以标注为零反式脂肪酸。
7.1.2 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1311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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