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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SY 0001 S-2015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豆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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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SY 0001 S-2015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豆油 2015 山东 渤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豆油
Q/SOM ××××—×××× Q/BHSY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HSY 0001S-2015 代替Q/BHSY 0001S-2012 大豆油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 Q/BHS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BHSY 0001S-2012《大豆油》。 本标准与Q/BHSY 0001S-2012《大豆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0795 植物油脂烟点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由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玲、杨爱芬、张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渤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以下子公司: 单位: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滨河路333号 单位:湛江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临港工业园内宝石路3号 单位: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17号 单位: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四号路1号 单位:青岛渤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17号乙 III 大豆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加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浸出、精炼、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大豆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535 大豆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795 植物油脂烟点测定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T 22507 动植物油脂 植物油中反式脂肪酸异构体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5223 动植物油脂 甾醇组成和甾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6635 动植物油脂 生育酚及生育三烯酚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大豆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预处理→浸出→精炼→灌装→包装。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透明度 澄清、透明 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黄35红4.0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值(KOH)/(mg/g) ≤ 0.2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铅(Pb)/(mg/kg) ≤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 /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10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维生素E/(%) ≥ 0.1 甾醇/(%) ≥ 0.2 反式脂肪酸/(%) ≤ 0.3 烟点/(℃) ≥ 205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注1: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表2 理化指标 3.5 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执行。 5.1.2 色泽检验 按GB/T 22460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不溶性杂质 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酸值 按GB/T 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过氧化值 按GB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反式脂肪酸 按GB/T 22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甾醇 按GB/T 252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维生素E 按GB/T 2663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烟点 按GB/T 207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4 农药残留 按GB 276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5 溶剂残留量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气味、滋味、透明度、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冷冻试验、反式脂肪酸、烟点、溶剂残留量。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符合以下专门条款: 7.1.1 产品名称 7.1.1.1 转基因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7.1.1.2 本产品生产工艺为浸出,应在标签上标识。 7.1.1.3 反式脂肪酸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本产品反式脂肪酸含量在0.3%以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可以标注为零反式脂肪酸。 7.1.2 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1311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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