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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L 0002 S-2015 滨州市华力麦业有限公司 小麦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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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L 0002 S-2015 滨州市华力麦业有限公司 小麦粉 2015 滨州市 华力麦业 有限公司
Q/BHL 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HL 0002S-2015 小麦粉 2015-08-25发布 2015-08-26实施 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 发布 Q/BHL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毅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小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主要原料,经预清理、清理、制粉、配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小麦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06.1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1部分: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预清理→清理→制粉→配粉→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白色或微黄色,不发暗,无杂色 口味与气味 具有正常的小麦粉固有的清香味,无霉味、酸味、苦味或其他异味 性 状 呈粉末状,用手捏无颗粒感,手捏后松开不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4.0 灰分(以干基计)/(g/100g) ≤ 0.70 粗细度 全部通过CB 36号筛,留存在CB 42号筛的不超过10.0% 湿面筋(以湿重计)/(g/100g) ≥ 28.0 加工精度 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符合标准样 含砂量/(g/100g) ≤ 0.02 磁性金属物/(g/kg) ≤ 0.003 脂肪酸值(湿基)/(mgKOH/100g) ≤ 70 铅(以Pb计)/(mg/kg) ≤ 0.2 总砷(以As计)/(mg/kg) ≤ 0.3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铬(以Cr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六六六/(mg/kg) ≤ 0.05 滴滴涕/(mg/kg) ≤ 0.05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口味、组织形态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GB/T 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粗细度 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湿面筋 按GB/T 550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加工精度 按GB/T 5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5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6 其他农药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在成品库抽取不少于总数平方根一半包装中的样品5kg,混合后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出厂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水分、灰分、粗细度、气味口味。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面粉包装袋及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 24905 、GB/T 8946 的规定。 7.2.2 包装外形完整,无污垢,封口应牢固,不得破损泄露。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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