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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J
0001S-2012
白酒原酒
0001
2012
白酒
Q/AZJ
鞍山市千山区飞机场作山酒厂企业标准
Q/AZJ 0001S-2012
代替Q/AZJ 01-2008
白酒原酒
2012-02-05发布 2012-03-14实施
鞍山市千山区飞机场作山酒厂 发 布
Q/AZJ 0001S-2012
Ⅰ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AZJ 01-2008《清香型白酒》。
本标准与Q/AZJ 01-2008《清香型白酒》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鞍山市千山区飞机场作山酒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AZJ 01-2008。
Ⅰ
Q/AZJ 0001S-2012
白 酒 原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杂粮为原料,经固态(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不进行罐装的(散装白酒)白酒原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的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玉米:应符合:GB 1353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规定。
3.1.3 高粱:应符合GB/T 8231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 气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口 味
酒体柔顺、醇甜、较爽净
风 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1
Q/AZJ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
35~60
总酸(以乙酸计)/(g/L)
≥
0.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40
固形物/(g/L)
≤
0.70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
3.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2
4.3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48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kg进行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理化指标。
5.3 型式检验
5.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2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Q/AZJ 0001S-2012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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