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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 0001 S-2015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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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 0001 S-2015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 2015 山东 药业 有限公司 藏域云 路牌 弱碱 饮用水
Q/SOM ××××—×××× Q/AZ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Q/AZ 0001S-2015 代替Q/AZ 0001S-2012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 弱碱性饮用水 2015-02-02 发布 2015-04-23 实施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Q/AZ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AZ 0001S-2012《藏域云路牌饮用矿物质水》 本标准由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清涛、刘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华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B510室。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 地址:山东沂源县南鲁山镇创业路40号。 生产单位:名称:柳州泽宜热力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前锋路4号。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西220国道南。 生产单位: 名称:中财通达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 I Q/AZ 0001S-2015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地下水为水源,经过机械过滤、活性碳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密封于容器中可以直接饮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357 聚酯(PET)无气饮料瓶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用水 1 Q/AZ 0001S-2015 应符合GB 17323 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水源→机械过滤→活性炭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灌装→检验→成品→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水质醇厚、口感甘甜,不得有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PH值 7.35-8.5 锶(Sr)/(mg/L) ≥ 0.1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四氯化碳/(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耗氧量(以02计)/(mg/L) ≤ 2.0 溴酸盐/(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03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铅(以Pb计)/(mg/L) ≤ 0.01 镉(以Cd计)/(mg/L) ≤ 0.005 总砷(以As计)/(mg/L) ≤ 0.0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 8538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及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锶、亚硝酸盐、溴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PH值、余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瓶装水每瓶随机抽取18瓶,桶装水每批随机抽取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T 1718 的规定。 7.3 包装 7.3.1 包装用瓶采用聚酯(PET)材料,应符合QB 2357 的规定,包装用桶采用聚碳酸酯(PC)材料,应符合QB 2460 的规定。 7.3.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材料,应符合GB/T 6543 的标准规定。 7.3.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5 贮存 7.5.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5.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小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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