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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
0001
S-2015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
2015
山东
药业
有限公司
藏域云
路牌
弱碱
饮用水
Q/SOM ××××—××××
Q/AZ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Q/AZ 0001S-2015
代替Q/AZ 0001S-2012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
弱碱性饮用水
2015-02-02 发布 2015-04-23 实施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Q/AZ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AZ 0001S-2012《藏域云路牌饮用矿物质水》
本标准由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清涛、刘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华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B510室。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
地址:山东沂源县南鲁山镇创业路40号。
生产单位:名称:柳州泽宜热力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前锋路4号。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西220国道南。
生产单位: 名称:中财通达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
I
Q/AZ 0001S-2015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地下水为水源,经过机械过滤、活性碳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密封于容器中可以直接饮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357 聚酯(PET)无气饮料瓶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用水
1
Q/AZ 0001S-2015
应符合GB 17323 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水源→机械过滤→活性炭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灌装→检验→成品→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水质醇厚、口感甘甜,不得有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PH值
7.35-8.5
锶(Sr)/(mg/L) ≥
0.1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四氯化碳/(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耗氧量(以02计)/(mg/L) ≤
2.0
溴酸盐/(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03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铅(以Pb计)/(mg/L) ≤
0.01
镉(以Cd计)/(mg/L) ≤
0.005
总砷(以As计)/(mg/L) ≤
0.0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 8538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及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锶、亚硝酸盐、溴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PH值、余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瓶装水每瓶随机抽取18瓶,桶装水每批随机抽取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T 1718 的规定。
7.3 包装
7.3.1 包装用瓶采用聚酯(PET)材料,应符合QB 2357 的规定,包装用桶采用聚碳酸酯(PC)材料,应符合QB 2460 的规定。
7.3.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材料,应符合GB/T 6543 的标准规定。
7.3.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5 贮存
7.5.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5.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小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