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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BSYY
002
S-2015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双歧杆菌羊乳固体饮料
2015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杆菌
固体
饮料
Q/ABSYY 0002S-2015
Q/ABSYY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BSYY 002S-2015
双歧杆菌羊乳固体饮料
2015-10-16发布 2015-10-28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张玉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双歧杆菌羊乳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歧杆菌羊乳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双歧杆菌、乳杆菌等菌种的菌粉、羊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低聚果糖、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葡萄糖、白砂糖、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速溶豆粉、低聚半乳糖、低聚木糖、水苏糖、海洋鱼低聚肽、菊粉、植脂末、果蔬粉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等)、酸度调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等)、聚葡萄糖、香兰素、食品用香精,维生素C、维生素E等食品添加剂,经原辅料处理、配料、混合、制粒、低温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双歧杆菌羊乳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861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984 低聚木糖
QB/T 4260 水苏糖
QB/T 4791 植脂末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
要求活菌数在1×1010cfu/g以上,并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
3.1.2 羊乳粉
以羊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乳粉, 应符合GB 19644 的规定。
3.1.3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5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6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7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8 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T 22493 的规定
3.1.9 乳清蛋白粉
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
3.1.10 速溶豆粉
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
3.1.11 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
3.1.12 低聚木糖
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
3.1.13 水苏糖
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
3.1.14 海洋鱼低聚肽
应符合GB/T 22729的规定。
3.1.15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中的规定。
3.1.16 植脂末
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
3.1.17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
3.1.18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19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22367的规定。
3.1.20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21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
3.1.22 聚葡萄糖
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
3.1.23 香兰素
应符合GB 3861的规定。
3.1.24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25 维生素C
应符合 GB 14754的规定。
3.1.26 维生素E
应符合GB 14756的规定。
3.1.2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处理→配料→混合→制粒→低温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
GB/T 29602
滋味和气味
具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外观及杂质
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5.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
20.0
GB 5009.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乳杆菌数/(cfu/g) ≥
1×1010(限乳杆菌属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GB 4789.35
双歧杆菌数/(cfu/g) ≥
1×1010(限双歧杆菌属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GB 4789.35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或/25 mL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表4 致病菌限量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乳杆菌(限乳杆菌属颗粒固体饮料)和双歧杆菌(限双歧杆菌属颗粒固体饮料)。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