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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HH 0004 S-2015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鸡味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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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HH 0004 S-2015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鸡味调味料 2015 济南 市长 清区恒辉 调味品 调味料
Q/SOM ××××—×××× Q/01HH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企业标准 Q/01HH 0004S-2015 鸡味调味料 2015-05-11发布 2015-05-22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发布 1 Q/01HH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培恒、邢兆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鸡味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味调味料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淀粉、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鸡味香精、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匀、制粒、干燥、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鸡味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4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3.1.7 鸡味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均 →制粒→干燥→过筛→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淡黄色 SB/T 10371 滋味与气味 具有味精、鸡肉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性 状 颗粒状、粉状、易溶于水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谷氨酸钠/( g/100g ) ≥ 8 SB/T 10371 食用盐/(g/100 g) ≤ 47 SB/T 10371 总氮(以N计)/(g/100g) ≥ 0.5 SB/T 10371 水分/(g/100g) ≤ 8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 1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GB/T 4789.3 注:非即食类产品可以不执行此表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个独立包装,其中12个用于检验,其余6个留样备查。批量250箱以上,按规定取样。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谷氨酸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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