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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HH
0004
S-2015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鸡味调味料
2015
济南
市长
清区恒辉
调味品
调味料
Q/SOM ××××—××××
Q/01HH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企业标准
Q/01HH 0004S-2015
鸡味调味料
2015-05-11发布 2015-05-22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发布
1
Q/01HH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培恒、邢兆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鸡味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味调味料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淀粉、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鸡味香精、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匀、制粒、干燥、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鸡味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4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3.1.7 鸡味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均 →制粒→干燥→过筛→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淡黄色
SB/T 10371
滋味与气味
具有味精、鸡肉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性 状
颗粒状、粉状、易溶于水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谷氨酸钠/( g/100g ) ≥
8
SB/T 10371
食用盐/(g/100 g) ≤
47
SB/T 10371
总氮(以N计)/(g/100g) ≥
0.5
SB/T 10371
水分/(g/100g) ≤
8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
1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GB/T 4789.3
注:非即食类产品可以不执行此表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个独立包装,其中12个用于检验,其余6个留样备查。批量250箱以上,按规定取样。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谷氨酸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