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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HD
0012
S-2014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食品工业用果蔬汁黄酒配料用
2014
全国
供销合作
总社
济南
果蔬华德
公司
食品工业
用果蔬汁
黄酒
配料
Q/SOM ××××—××××
Q/01HD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企业标准
Q/01HD 0012S-2014
食品工业用果蔬汁(黄酒配料用)
2014-3-21发布 2014-4-5实施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发布
1
Q/HD 0012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风涛、赵岩、和法涛、马寅斐、宋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食品工业用果蔬汁(黄酒配料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果蔬汁(黄酒配料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桂圆或枣或枸杞或生姜)或其果蔬浆为原料,经清洗、拣选、复水、二次酶解、取汁、澄清、超滤、吸附、低温浓缩、杀菌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工业用果蔬汁(黄酒配料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T 273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汁及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193 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果蔬汁
用新鲜或贮藏的果蔬(桂圆或枣或枸杞或生姜)或其果蔬浆为原料,经过清洗、拣选、复水、二次酶解、取汁、澄清、超滤、吸附、低温浓缩、杀菌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包含桂圆汁、枣汁、枸杞汁、姜汁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桂圆
应符合GB 16325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4.1.2 枣
应符合GB/T 5835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4.1.3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4.1.4 姜
应符合NY/T 1193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4.1.5 果蔬浆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4.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7 酶制剂
应符合GB 2760和GB 25594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清洗、拣选→破碎、打浆→酶解→压榨→二次酶解→复合澄清→超滤→树脂吸附→低温浓缩→杀菌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果蔬汁加工过程中均不添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不添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防腐剂。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类果蔬汁固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类果蔬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
性 状
较澄清,允许少量悬浮物和沉淀存在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桂圆汁
枣汁
枸杞汁
姜汁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20
1.5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
1.0
0.2
多糖/(mg/kg)
≥3000
≥2000
果胶检验
阴性
淀粉检验
阴性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铜(以Cu计)/(mg/kg) ≤
5.0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霉菌/(cfu/mL) ≤
20
酵母菌/(cfu/mL) ≤
20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和GB/T 27305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250mL样品于无色玻璃杯或烧杯中,将温度调至20℃左右,于明亮处目测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用鼻嗅,口尝的方法鉴别其气味及滋味。每品尝一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
7.2 理化检验
7.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多糖
按GB/T 18672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果胶检验
7.2.4.1 果胶检验试剂
按99:1的比例分别量取95%的乙醇和36%的浓盐酸,混合均匀,制成果胶检验试剂。
7.2.4.2 分析步骤
用滤纸过滤样品,然后按一份果汁样品与二份果胶检验试剂的比例,分别移入洁净的试管中,混合均匀,静置15分钟后如无絮状物形成,则样品中果胶为阴性,如有絮状物形成则为阳性。
7.2.5 淀粉检验
7.2.5.1 淀粉检验试剂
按1%碘加10%碘化钾的比例制成淀粉检验试剂。
7.2.5.2 分析步骤
取10mL样品于洁净的试管中,滴入1~2滴淀粉检验试剂,如样品变黄,表明样品中淀粉为阴性;如变蓝或褐色,则淀粉为阳性。
7.2.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随机抽取样品,每批产品在50桶以下的,按照10%的比例抽样,每批产品在50桶以上的按8%的比例抽样。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果胶、淀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3 如按客户要求对3.1产品的某个品种进行风味修饰或营养强化,且并不改变产品的基本特征,应将其列为此品种的新增型号产品;其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同一品种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9.2 包装
本产品使用的包装采用食品级聚乙烯吹塑桶,规格分为10升和25升,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0~5℃阴凉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