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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黑08-2021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JJF
08
2021
农贸市场
诚信
计量
示范
单位
评价
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08-2021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 Unit in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1-12-22 发布 2021-12-25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JJF(黑)08-2021
JJF(黑)08—2021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 Unit in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本规范由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陈 雷(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翟 伟(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王 妍(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黄湘龙(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付 佳(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周明皓(大庆市检验检测中心)
刘赫男(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参加起草人:
王 馨(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孙晶宇(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宋明谦(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
I
目 录
引 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术语和定义 (1)
4.1 农贸市场 (1)
4.2 市场举办方 (1)
4.3 经营户 (2)
4.4 计量负偏差 (2)
4.5 允许短缺量 (2)
4.6 公平称重计量器具 (2)
5 评价内容 (2)
5.1 经营资质 (2)
5.2 计量管理制度 (2)
5.3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3)
5.4 计量单位管理 (3)
5.5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4)
5.6 人员条件 (4)
5.7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4)
5.8 投诉管理机制 (5)
6 评价组织与实施 (5)
6.1 评价组织 (5)
6.2 评价实施 (6)
7 复评与监督 (6)
7.1 复评 (6)
7.2 监督 (6)
附录A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 (7)
附录B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 (10)
附录C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21)
引 言
本规范参考借鉴了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相关要求,并作为构成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III
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
2 引用文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64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2006年1月1日实施)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66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0日修订)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0日修订)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质检总局公告第162号 2007年11月8日实施)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总则
为贯彻实施《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加强对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的计量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服务的零售场所。
4.2 农贸市场举办方 markets organiz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注:以下简称市场举办方
4.3 经营户 business households
向市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4.4 计量负偏差 negative deviation of measurement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4.5 允许短缺量 tolerable inadequate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4.6 公平称重计量器具 fair weighing equipment
由市场举办方提供买卖双方核验商品计量是否准确的称重计量器具。
注:以下简称公平秤
5 评价内容
5.1 经营资质
5.1.1 营业执照
市场举办方及市场经营户均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5.2 计量管理制度
5.2.1 计量责任制度
市场举办方应建立、实施计量责任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保证商品计量准确可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2.2 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市场举办方应制定、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时检定/校准,并保存连续3年的有效期内的证书。
5.2.3 计量检查制度
市场举办方应定期对水分挥发量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预称重零售食品进行检测并对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计量投诉要及时分析原因,责任到人,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改进。
5.2.4 档案管理制度
市场举办方应保存商品量抽查记录、计量纠纷调解记录、计量投诉和举报记录、计量器具台账(登记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及实施记录、计量违法行为登记表、计量检查记录等。
5.3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5.3.1 计量器具配备
市场举办方应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称重计量器具,(见附录C)。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经营户应满足其配备称重计量器具的最小分度值以最高零售商品单价为准;市场举办方配备公平秤的称量范围与准确度等级应满足与农贸市场经营商品的单价相适应, 以及至少配有500g的M1等级巡查专用砝码的要求。
5.3.2 计量器具管理
市场举办方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校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应达到100%;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所有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加贴状态标识。发现有未检、失准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5.3.3 计量器具的使用
市场举办方不得使用未经有效溯源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都应禁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应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
5.3.4 公平秤设立
市场举办方应在市场内显著、方便的位置(如消费者出入通道等)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在公平秤处公示计量负偏差、允许短缺量,以及先赔付后处置的管理制度。
5.3.5 称重计量器具的巡查
市场举办方应有专人负责使用巡查专用砝码,每两周至少一次定期对正在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巡查发现计量失准和计量作弊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停止使用。
5.4 计量单位管理
5.4.1 正确使用
市场举办方的文件、统计报表、促销活动公告等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正确书写、印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4.2 称重结算
市场举办方及市场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结算。
5.4.3 明码标价
市场举办方及市场经营户商品标价应使用统一的标价牌(签),明示商品价格,如实清晰标注商品的量。
5.5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5.5.1 商品零售称重
经营户销售商品采取现场计量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袋除外);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实际的量值;商品结算量应当与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值相符,商品的称重偏差应符合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5.5.2 商品分装
经营户分装的商品,属定量包装商品的,其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应符合国家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非定量包装的,应加贴电子计价秤打印的标签,标签应包含商品名称、价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及商家字号等信息。
5.5.3 验收制度
应建立进、出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经营户应加强商品进货计量检验,保证与供应商的贸易公平。对于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经营。
5.6 人员条件
5.6.1 市场举办方负责人
应了解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5.6.2 计量管理人员
市场举办方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岗位职责明确并胜任。
5.7 承诺制度
5.7.1 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
市场举办方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内容符合诚信计量有关规定。
5.7.2 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市场举办方应签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主动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