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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74-2004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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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74-2004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2074 2004 保险粉 亚硫酸钠
I C S 7 1.1 0 0.0 1;8 7.0 6 0.1 0G 5 6备案号:1 5 0 5 3-2 0 0 5HG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化 工 行 业 标 准HG/T 2 0 7 4-2 0 0 4代替 HG/T 2 0 7 4-1 9 9 1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S o d i u m h y d r o s u l f i t e2 0 0 4-1 2-1 4 发布2 0 0 5-0 6-0 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A A iHG/T 2 0 7 4-2 0 0 4H IJ吕本标准修改采用 日 本工业标准D I S K 1 4 7 6-1 9 9 5 连二亚硫酸盐类拔染剂及漂白剂。本标准代替 H G/T 2 0 7 4-1 9 9 1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本标准与 日 本工业标准J I S K 1 4 7 6-1 9 9 5 的主要差异:对包装运输的要求不同。本标准与 H G/T 2 0 7 4-1 9 9 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含量为8 8 0 o(质量分数)等级(本标准的3);一 一 增加了气味、溶解状态的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同时增加了外观的评定方法(本标准的 3,5.3 和 5.4以及本标准 的 5.1);取消了 水不溶物技术指标(H G/T 2 0 7 4-1 9 9 1 的3.2);对包装、运输、贮存的 要求进行了 修改(本标准的7,H G/T 2 0 7 4-1 9 9 1 的6).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 1 3 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无锡大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春荣、沈日炯、吕秦、张宝健、黄继学、席全美。本标准于 1 9 7 5年首次发布为化工部颁标准 H G 2-8 0 9-1 9 7 5,1 9 9 1 年进行修订并调整为化工行业标准 HG 2 0 7 4-1 9 9 1.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HG/T2 0 7 4 一2 0 0 4保 险粉(连二亚硫酸钠)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险粉的要求、采样、分析步骤、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保险粉产品的质量检验,该产品主要用于印染等工业。分子式:N a Z s Z O 相对分子质量:1741 l(按 2 0 01 年 国际相对原 子质量)2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19。一1 9 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 B1 9 1 一2 0 0 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 q vI S O7 8 o,1 9 9 7)G B/T601 一2。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 B/T603 一2 O 0 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 B/T601 一1 9 8 8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 B/T6 O 3 一1 9 8 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 B/T1 2 5 O 一1 9 8 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 B/T6 6 7 8 一1 9 8 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 B/T6 6 8 2 一1 9 9 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 B1 2 4 6 3 一1 9 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 3 6 9 0 一 1 9 9 2常 用估除化学品的分举 及标志3要求保险粉的质量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保险粉的质t要求项目指标优 等 品一 等 品合 格 品夕 卜 观一白 色 结 晶 粉 末保 险 粉 含 量,%(质 量 分 数)妻 一一,。.。一!一8.。一一气 味1无 气 味 或 略 有 二 氧 化 硫 气 味溶 解 状 态一一溶 于 水 时,澄 清 或 微 蚀4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应符合 G B/T6 6 7 8 一1 9 8 6中6.6的规定。所取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取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用探管探取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样品,采样量不得少于2 o 0 9。将取得的样品仔细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避光、密封良好的容器中,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批次、取样 日期和地点。一个用于检验,一个保HG/T 2 0 7 4-2 0 0 4存备查。5试验步骤 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 6 8 2-1 9 9 2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 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 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 B/T 6 0 1-2 0 0 2,G B/T 6 0 3-2 0 0 2 规定制备。检验结果的判定按 G B/T 1 2 5 0-1 9 8 9 中 5.2 修约值比较法进行5.1 外观的评定 采用目 视评定。5.2 保险粉含f的测定5.2.1 方法提要 保险粉和中性甲醛作用,生成亚硫酸氢钠甲醛和次硫酸氢钠甲醛。其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和碘作用,消耗等量的碘。Na t S 2 以+2 CH,O+H2 0=Na HS 0,CH2 O+Na HS O2C H2 0 Na HS 02 CH2 0+2 1 2+2 H2 0 Na HS 0,+4 HI+CH2 05.2.2 试荆和溶液 a)碘标准滴定溶液:c(1/2 I 2)=0.1 mo l/L;b)盐酸溶液:c(H C l)=1 m o l/L;c)氢氧化钠溶液:1 0 0 g/L;d)酚 酞指示液:1 0 g/L;e)淀粉指示液:5 g/L;f)中性甲醛溶液:1+1(体积比)。取1 0 0 m L甲 醛和1 0 0 m L 蒸馏水于5 0 0 m l 烧杯中,搅拌均匀。加数滴酚酞指示液,用氢 氧化钠溶液中和至酚酞呈微红色,再用盐酸溶液调节至微红色刚好褪色。5.2.3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约 1 g(精确至。.0 0 0 2 g),置于预先盛有 2 0 mL中性甲醛溶液的1 0 0 m工 _ 烧杯中,搅拌至试样完全溶解仔细转移到2 5 0 m 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移取 2 5 mL试液于 2 5 0mL锥形瓶中,加人 4 m L盐酸溶液,用碘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近终点时加人 5 mL淀粉指示液,继续滴定至溶液呈蓝色,在 3 0 s 内不消失即为终点。以质量分数(%)表示的保险粉含量X 按式(1)计算:V c X 0.0 4 3 5 3mX 2 5/2 5 0X 1 0 0(1)式 中:X 保险粉含量,单位为百分数(%);V 滴定中消耗碘标准滴定溶液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 L);c 碘标准滴定溶液实际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 o l/L);m 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0.0 4 3 5 3 与 1.O O mL碘标准滴定溶液 c(1/2 1,)=1.O O O m o l/L 口 相当的以克表示的保险粉的质量。5.2.4 允许差 保险粉含量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应大于。.5%(质量分数),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5.3 气味的测定 采用嗅觉测定。5.4 溶解状态的测定5.4.1有 诀 恨 蕙HG/T 2 0 7 4-2 0 0 4 通过观察保险粉在中性甲醛溶液中溶解的状况,判别保险粉中不溶物的含量5.4.2 试荆和溶液 a)中性甲醛溶液:1+1(体积比);b)硝酸溶液:1+2(体积比);c)糊精溶液:2 0 g/L;d)硝酸银溶液:2 0 g/I;e)氯标准溶液:1 m L 溶液含有。.1 m g C l,称取预先于 5 0 0 0 C-6 0 0 灼烧至质量恒定的基准物氯化钠。.1 6 4 9 g 溶于水,移人 1 0 0 0 mL容量瓶中,稀释至 刻度摇匀。此溶液1 m L 溶液含有0.1 m g C l(A液)。用移液管移取 A液 1 0 M I,置于1 0 0 m 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 1 m L溶液含有0.0 1m g C l,现用现配(b液)。5.4.3 测定步骤5.4.3.1 标准比浊溶液(微浊)的配制 用移液管移取 b 液 1 5 mL,置于 2 5 mI比色管中,加人 1 mL硝酸溶液,。2 m L糊精溶液,1 mL 硝酸银溶液,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在避开直射阳光下放置 1 5 mi n,5.4.3.2 样品溶液的配制 称取约。.5 g 试样(精确至。0 0 1 g),置于预先盛有 5.I中性甲醛溶液的2 5 mL比色管中,使之完全溶解,放置 5 m i n后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观察其溶解状态。若样品溶液出现微浊状态,可与标准比浊溶液进行对比,其浊度不得大于标准比浊溶液所示的浊度。6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 本标准第 3 章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6.2 生产厂检验 保险粉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保险粉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3复验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 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 保险粉的每个包装桶上应涂上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产品名称、等级、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厂址、标准编号、批号、生产日期。标志还应符合 G B 1 9 0-1 9 9。中标志 9 危险品的有关标志和G B 1 9 1-2 0 0 0 及 G B 1 3 6 9 0-1 9 9 2 的有关要求也可将标志中批号、生产日期打印在标签上,并和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一起放人包装桶内的塑料袋外面7.2 包装、运输、贮存 保险粉的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 B 1 2 4 6 3-1 9 9。的 有关规定。7.2.1 包装 通常情况 下保险粉用内衬塑料袋(塑料袋应双扎口)封口 严密的铁桶包装,每桶净含量5 0 k g。其他型式的包装可根据运输、贮存、应用的要求或用户的要求进行。7.2.2运输 保险粉应用有遮盖的或有盖的任何运输工具运输,运输时包装桶不许倒置、碰撞,保持包装的密封HG/T 2 0 7 4-2 0 0 4性,防止受潮,雨淋,避免阳光直接照射7.2.3 贮存 保险粉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有盖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照射。远离热源,不得与水或水蒸气接触,不得与氧化剂或其他易燃物混放在一起,用后立即将袋口扎好妥善贮存。从生产之日起保险粉贮存期为半年,超过半年贮存期的产品,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如贮存至一年时,优等品含量不得低于8 5(质量分数),一等品含量不得低于 8 3 0 0(质量分数)。合格品含量不得低于 8 0%(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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